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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维权点津(四)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维权点津(四)


石先广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法条解析;维权点津
【全文】
  摘自石先广最新著作《维护您的劳动权益,律师带您深度解读劳动合同法》(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定价18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十六、竞业限制协议
  【法条】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90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以上是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常用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用人单位在运用竞业限制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时也对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进行了限制。为平衡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法律对竞业限制作出了如下限制:
  1、限定了竞业限制的对象,即竞业限制的对象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其中竞业限制的期限,先前的法规规定竞业限制的年限不得超过3年,而现在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年限对多不超过2年。
  3、企业应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要按月支付,但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法律没有作出限定,需要当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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