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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八)

  【法条】第50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89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资双方的附随义务,《劳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且明确了用人单位履行附随义务的时间表:首先,用人单位需要在即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之日,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其次,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第三,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应在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要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劳动者的附随义务,即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
  【应对点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不能一解(终)了之,应当积极妥善地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否则,不仅损人不利己,也会惹来官司,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三十三、集体合同的订立
  【法条】 第51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可以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52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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