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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博弈的最后谁是胜者?——浅析劳动合同法十五条款的变化

  【条款的变化分析】:草案二审稿规定了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无法定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需续签劳动合同,有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味道。同时,草案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式稿删除了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需续签劳动合同的规定,给连带责任的适用限定了一个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简单的理解为:草案规定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权益受损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正式稿规定劳动者权益因为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修改后的条款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来说是都不公平的,劳务派遣由于劳动关系与用工相分离,劳动者的利益更多的是在用工单位受到损害,草案规定劳动者的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正式稿将连带责任的适用前提改为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长期在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机率远比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机率小,连带责任的作用大打折扣。
  十一、民主力量的限制
  《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
  《正式稿》则删除该规定。
  【条款的变化分析】:劳动合同法非常注重民主的力量,多个条款规定用人单位需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某些规定,这是史无前例的,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草案规定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非常到位。但是,正式稿却删除了该规定,没有了该条的保驾护航,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用人单位眼里只能算一个摆设。
  十二、违法担保处罚条款的变化
  《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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