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立科学法学的是可能的、必要的。
世界观哲学不能摆脱主观主义,自然主义哲学不能摆脱客观主义,二者都没有彻底解决主客体关系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存在和意识的本质问题,都不能达到认识的绝对明晰性要求,不能达到对存在域的本质直观,从而使意识处于“自然任性”或者“纯粹自然、客观存在之偶然反映”,这都不是科学的绝对性,没有建立起第一性、前提性的绝对意识“体系”。
同理,建立在世界观哲学基础上的法学,因为世界观之对立,会产生非中立的、难以融合、沟通的立场化法学,使法学无法达成存在-存在者场在的本质共识,从而不能实现世界法制的统一,没有法治社会需要的坚实的法制保障和共通的信念保证,所以,不能实现世界和平,人类和谐,不能实践真正的法治社会;建立在自然主义哲学基础上的法学,以自然科学方法处理社会问题,不是以“人性、人道”精神为基础,偶然性、统计概率决定着法律的存废,法制技术成为智力竞争的工具,各种特殊性法律以“自由、民主、人权、主权”,等等价值追求为口号,各行其是,各定其律,各持其理,法制多元化带来的是世界的无序、偏见、杂乱,没有科学法学体系,使表面上的法制科学更加远离科学的本质,甚至连自然科学的学术共同体也难以形成。法律人没有真正共同的法治信念和学术语言,理论隔膜无法完全消除,使历史上的一切法律都不得不沦为各种政治、宗教等权力运作的工具而难以独立存在和发展,而没有切实回到法律本来的社会服务职能上来。
为了使法学摆脱纯粹人文学问和纯粹自然知识的非科学历史,法学需要一种统一的、科学的认识论工具,这个工具就是科学的现象学哲学。就是说,现象学还原思维方法同样可以使用到法学研究领域,从而为建立科学法学提供有力的科学思维工具。所以,科学法学是可能建立并能够成为一种真正独立的科学的。
2、科学法学必须建立在现象学或道学基础之上。
法就是关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知识,认识论具有绝对的指导意义。现象学是科学哲学方法,对法学研究来说也有着基本的价值。法律需要明确无疑,需要法哲学支持。它不能是主观的,同样不能是外在客观的反映。二者都不具有不朽性、真正的客观性,都是让人质疑的,因为它们无法摆脱成见、偏见、偶然性。法哲学如果要成为不朽的科学,只有建立在正确的方法和绝对的本质之上才有可能。为完成这个任务,现象学提供了可能的方法,道学提供了绝对的前提,从而使法学建立在绝对的自明性、明晰性真理之上。实质上,二者都是方法,而不是具体真理的教条理论。
3、科学法学只研究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普遍真理。
法学要摆脱立场、国家、民族、性别、意识形态、科技、政治、政党学说、宗教、文化差异、传统,历史、自然、世界观差异等等一切非普遍化因素的制约,抛弃一切成见和偏见,才能走向科学之路;这是建立科学法学的唯一使命。
4、科学法学需要科学法哲学作为基础。
法学需要基本的公共理论基础作为平台,否则,必然形成各有其观点,没有统一的学术标准,主观法学充斥学界的局面,法治社会难以建设,法制统一更不可能。这个基础就是坚实的、不朽的法哲学原理。所以,只有在共同的法治理性和基本的法学概念、理论范畴内,关于法制的学术才有科学、客观、统一的基本标准,才能真正走向健康发展之路。那么,道学法学(姑且称之)或者现象学法学就是这样的法哲学理论。
5、科学法学的重要工具是现象学。
胡塞尔认为在现象学之前还没有真正的哲学,只有现象学才是真正的哲学,因为现象学是科学哲学。在胡塞尔看来,世界观哲学(唯物主义哲学和唯心主义哲学)不是真正的哲学,历史主义与自然主义哲学也不是真正的哲学。实际上,自然主义法学就是建立在世界观哲学基础之上,实证主义法学以自然主义哲学为基础。这两种哲学在现象学看来都是非本质的哲学,还没有达到科学哲学的要求。因此,现象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工具就必须重新审视历史上的一切法学,甚至要建立起一种新的、科学的法学体系。这种科学法学是可以建立的,因为现象学是有力的、合适的工具。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现象学方法就是要达到对人的(存在-存在者场在)的本质的认识,认识达到绝对明晰性的哲学。而科学法学也应该建立在这种绝对明晰性的本质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一切偏见、经验或者主观意志之上。这样的法学才是科学法学,也是法律学人的共同理想吧。
智慧在伟大的哲学个性中是活生生的、是内在最富足的,但对个性本身来说仍然是模糊的,并且没有被概念化。以思想来把握这种智慧就是展开逻辑推演的可能性;在更高的水平上它允许应用在严格科学中发展起来的逻辑方法论。严格科学事实上是作为整体精神的有效要求而遭遇个体的;显然,严格科学的主题内容在这个水平上属于具有全面价值的文化或世界观的亚结构。【25】…深奥是混沌一体的标志;真正的科学希望把这混沌一体改变为一个宇宙,转变为一个简单的、完全清楚的、透明的秩序。真正的科学的实在学说一直在扩展,就此而言,它不知道任何深奥性。完成了的科学的任何一部分都是由许多“思想步骤”合成的整体,而每一个步骤都是被直接理解的,因而根本不是深奥的。深奥事关智慧;概念的独特性与明确性则事关严格的理论。将对深奥性的猜测改造为无歧义的理性形式是重新建构严格科学的本质过程。【26】…哲学本质上是关于万物之本的真实起点或起源的科学。……需要的不是坚持要人们用自己的眼睛去看,而是让他不要按偏见的压力来说明他已看见的东西。……哲学必须追溯到终极的起源,在这个程度上说,哲学恰恰属于它自己的本质,这种本质是它的科学工作在直接的直观领域中所推动起来的。【27】…科学的成就不会过时,它们是不朽的。……不管是同一个人还是一定数量的人重复了多少次这些成就,它们仍然保持是精确同一的,在含义与价值上都保持是同一的。【28】抛弃一切遮蔽,可以直观或回归人的本质存在。这种探索、认识是个体的,也是人类的。在最低处发现真理,在最简单处发现真理,真理本来就是简单的。真理是人类智慧的共性,是普遍的,人性的。这也是一种真正的人道精神的体现。
什么是科学法学?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法学就是关于法的本质的普遍性知识体系。它具有的基本的特征是——法的本质是研究对象;法制具有普遍性;法学是动态、开放的知识体系;理论法学要严格适用“本质直观”的“象思维”科学哲学方法。智慧与智力;道与德;它们都是综合与分析、深奥与简单的对应关系,所谓“道深德简,道浅德繁”是基本的法的公理。所以,大道理是简单的,自明的,但实践是很难的;小道理复杂,但实践是容易的。这是人生的真理,也是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特征。小道理发展到尽头归于大道理,大道理是绝对的、不朽的。除了新的大道理,它本身是不能发展改变的,而是一种最高真理。大小道理最终是相通的。法是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规律的表达方式,只有大道理是普遍的,是自明的,简单的,是智慧的知识。科学法学是概念化科学知识“体系”,不是深奥的世界观学说。
胡塞尔认为除了现象学其他任何哲学都不是科学哲学。作者认为法学似乎也有同样的困境,就是说现在的法学也不是真正的科学,这不仅因为它是主观性观点化知识的,还因为各国法制体系内没有消除意识形态等的偏见而背离科学的普遍中立性之基本要求。科学法学也存在价值选择,但这种选择是自由的、待定的、本质的主体自我选择,而不是教条的、经验的等等外在强加于我的。这是科学的、普遍的价值中立观念。现象学法学是本质主义法学。所以,建立一种科学法学,一种自由的、人道的、本质主义法学需要科学哲学,现象学法学就可以是科学法学的重要分支。
相对于法学,哲学是高度发达的学科,但胡塞尔认为整个西方哲学史并不是一部科学哲学史。法学虽然是一门重要的、突出的人文社会学科,但也同样没有形成真正的科学法学。这是因为法学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法哲学,正如物理学如果没有高等数学还只能是一门自然哲学,而不能称之为自然科学一样。科学法哲学是科学法学的重要基础工具,而现象学就是科学法哲学的基本工具之一。
总之,我们认为现象学方法是科学法学的重要的、基本的工具之一;又因为现象学法学是四维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现象学方法也是四维法学的重要理论工具之一。
二、四维法学三大定律
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法学,四维法学需要发现一些基本的规律以自我支持,这就是作者曾经提出的三大法学定律。下面我们将其归纳在一起作为四维法学的基本定律。
1、天道不变定律
在中国古文化道学理论中的“天”好比是真空,似经典物理学的惯性系,好比是绝对的时间标准,是绝对“无”,表达了精神存在场的不朽性;“地”好比是相对的空间标准,是绝对的“有”,表达了存在场的相对变化性。在“天、地”之间的万物与人可以相互转化,这是一种自然变化。万物是“无-有”场在之间的存灭变化的现象,人是神鬼精神变化的现象,“天、地”是有始有终的存灭和生生不息的循环现象,这一切都体现了人的精神生命的循环、轮回,以及生死的相对性——人来自天地又超越于天地;也可以认为人是神之“象”,它表示人具有巨大的内在潜能——无论是精神还是身体都是如此。人的这种内在能量是现代自然科学没有充分注意的,更是社会人文科学没有切实关注的现象。然而正是这种内在潜能使人的身心与天道相通。天道即是自然精神,自然精神守恒且不朽,所以,我们也说,天不变,道也不变,而人类的一切精神变化都不可能离开大道而独有。在人类社会中,虽人情物理变化,但天理民心不变。这就是天道不变定律 ——它很好地体现在永恒不变的《周易》概括的64卦象之中。
2、法治无极定律
邵子曰,道为太极,又曰,心为太极。谓道为太极者,言道即太极无二理也。谓心为太极者,只是万理总会无心,此心混沌是一理尔。有无合一之谓道。同理,一切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必有法理太极精神存在,人法共存,不可分割,合一为道。道是物之理,道不离物,格物而知道。一般来说,太极是天理,也是人心,好比法的精神,是绝对同一性,阳动,则为德;阴静,则为道。乾道成男,坤道成女,阴阳变化,二者构成人道,生化万物,好比是律法,表达法治社会的多样性、多元化社会现象。万物一太极,太极化万物。乾道阳德,坤道阴道,合为人道,人道立,万物在,人与自然万物和谐,这也正是天人合一的法治思想的体现。
朱子曰,极是道理之极致,总天地万物之理,便是太极。太极只是一个实理,一以置之。无极而太极。不言无极,则太极同于一物,而不定为万化之根;不言太极,则无极沦于空寂,而不能为万物之根。这种思想启示我们,法治之信仰也需要一种普遍的太极精神,而不是上帝精神,这才是真正理性的普世之信仰。我们认为太极是源始的和谐态,不是没有原则和死一,而是事物存在的最高形式。这个道理比之于执法(广义,下同)而言就是要执法者(广义,下同)内化自身的法治信仰,就是要求他们自然自觉的合法行为。
太极五行学说认为,敬,则心静,不妄动,非不动,动乎天然才是静。这告诉我们,执法者如动之以天理,这是敬,其心自然不乱,不乱则明理,明理则裁断不乱,如是才可能取得执法中正的效果,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以,太极学说也再次启示我们在法治社会应建立社会普世的法治信仰。即,法治就是一种太极而无极的精神,需要敬仰,需要虔信,也就是现代人的所谓信仰,类似宗教精神。但这种信仰是为着真理,不完全是上帝般的非理性或者绝对单纯的理性信仰。这是一种绝对的纯净的理性-非理性整体场在精神,也是一种相对绝对的抽象,而上帝是一个形象,仍然有局限性,上帝爱人,却不能爱万物。这种信仰是天人合一,而不是天人分裂。上帝是天之子,太极是天(理)。故,法治信仰需要的是无极精神,而不是上帝意志,这才是一种真正的、大理性的普世信仰,也是四维法的内在精神依据。
总之,法治无极定律就是说法治本身是天道人心精神的体现,它不是逻辑化的或者既定的、事实的制度化知识,而是一种精神原则和活的灵魂。总之,在这里实行法治不是方法、手段而是人们的重要目的。
3、权力-权利等价定律
在历史上的各种形式化的法治学说里,往往是单纯的偏重于权力关系或者是权利关系的探索,没有形成一种整体的、系统的权利-权力的中庸和谐关系,无法消除二者的内在紧张、对立关系。但是,法治的真理需要确立这种内在和谐的权力-权利和谐同一的整体本质性关系,这种关系是存在-存在者场在的真理,是人道精神的自由态,而且是不朽的法治真理态。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只要人们追求法治的真理,就必须看到这种真正意义上的本质关系的真理性,就会选择这种法治社会-自然场在关系。这种意识是人类的绝对精神之一。
我们知道在广义四维法治论中,三维法制化权力(公德、民意、法律)可以与一维人权(权利)等价互变。一切公共权力的存在、运作和目标都是以公民权利的存在和维护公民权利为依据;一切公民权利的存在和价值也在于使公共权力的正常运作,以维护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二者本质是协调同一的关系。公民权利是个体化的、具体的,公共权力是普遍化的、抽象的,二者互为表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权力-权利系统域。正确的运作公共权力一定是维护着公民权利,反之,正确的行使公民权利也一定维护着公共权力。只有分离二者,破坏它们的等价关系,其本质上才会发生对立,也才会导致公共权力压迫公民权利,或者公民权利抑制公共权力的不法状况的产生。这就是所谓的权利与权力的等价关系的基本内容。在此之上我们才可以建立起科学的四维法学学说。
在古中国的《周易》里包含了丰富的四维时空观理论。我们认为《周易》的64卦的前后左右是空间关系,时变位不变是指位不变,待时机,动力,类似于今人的机会均等、自由观念;初到六,时不变,位变,是指时不变,待位,势力,表示古人重权位、秩序。如果将前者称为旧易的观点,那么,后者可以称为新易的观点。旧易理字重势,是一种静态能量观,时不变,即序列状态不变,谁把握住位置谁就有了势力。新易理字重等势,是一种动态能量观,空间不变,人人相同,即地位相同,谁把握了时机,谁自由活动力度大,谁就有更大的动能。所以,旧易重势力,权力,新易重平等,重权利,二者实不可分尔。卦中六爻的二为阴位,五为阳位。旧易认为,阴阴阳阳为正,也是中。阴阳阳阴为不正,但也是中。共性为中,正是相对的,中为绝对性,是参照系,中不正可,不中正也不可,中正最佳。新易认为,阴阳关系等价互换,体现为六爻的二、五之等价,左右可互换。这就是权力-权利等价定律内容的一种最好的诠释理论。我们在《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的《执法八卦艺》一文中对此又详细的演绎,这里就不赘述了。
三、四维法学的权力制衡与独立监督相统一机制
四维法学如要在现实中能够转化成为可以操作的法制技术,还需要一种具体的科学的法律制度机制,以实现各个不同国家的共同政体标准化。这个标准就是以三权分立和统一监督的四维权力体制建立起来的。它可以有多种理论的支持,下面我们分别加以简要阐述。(有关内容在《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和《走向法治社会》中我们已经有过详细的论述,这里只是简介其要)
1、五行权观
一般地说,空间是势能存在的形式,时间是动能存在的形式。这样,时-空-能量不可分且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实现能量基本形式之间的转化,在系统内部时间关系不能颠倒,反则势变(内能)。在社会秩序体系中的时间化,就是法制关系的序列化,就是人的位势的能量不可忽视,说明权势存在的自然意义。空间时间化,体现在法治系统中就是法的精神的动能和势能的转化,但法治系统能量守恒,只是法的表现形式可以转化。在法治系统中,公共权力是不可或缺的,显然,公共权力之势能由公民权利之动能(民主运动之结果)转化而来;而公民权利之动能可由公共权力之势能加以推动。这种转化关系在法治系统内可以看作是守衡的。
朱子曰,太极形而上之道也(理不可见),阴阳形而下之器也(气有可循)。五行说认为太极之阴阳关系可以达到一种平衡状态。这种阴阳平衡的真实的中庸态,不是点线而是空间整体场,不是瞬间而是一段时期域。故,太极分阴(实)、阳(实)、中(虚),即所谓“一分为三”。这是无始无终的自动存在(天道)场,是外静内动,循环不息的生命样的规律。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太极——法治信仰,它分权利(阴)和权力(阳)两个方面。同理,公共权力系统分为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四大部分,可以比照对应于水木火金;公民权利是民心,为土,民为本的依据,食为天的道理。水-木-火-土-金,水火相克,金木相克,如此比之,则四维国家权力(金-人权-绝对参照-假设;水-司法-柔中,木-执法-生存、发展,土-立法-实践,火-监督-光明)与民心——土(这是地心说)就形成“五权”之气,立于太极,则四维权力有序运行,民权支持者它,这就是万古不易的真理(天人不可分离)。这样我们就可以建立起“阴阳五行”的权力-权利制衡系统机制,即形成权力-权利阴阳五行法治系统:水,立法;木,执法;金,监督;火,司法;土,民心。前四者是形式,虚,表象,意志,德,人;土,是实质,内容,本质,精神,道,天。其中,监督为金,表示权力-权利系统的运化机制,如果要保持权力的顺通,稳定,必须良好的监督机制。因此,法权就是权力(阳)-权利(阴)的互动转化,使人类社会循环不息正常运行。
权力-权利五行关系的律法体系之我们可以简称“五行权”法系,它是四维权力与一维民权(广义人权)的统一体的一种具体的理论诠释。我们可以认为,“五行权”法系的本质就是权力(阳)-权利(阴)的互动转化,只有这样才能使人类社会制度循环不息的正常运行。它是四维权力思想的重要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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