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四维法的含义
法的概念具有层次性,当只有主观法或者客观法时,是形式法阶段(自然法或者实证法);当主客观对立统一时,是矛盾法阶段;当无视主客观法时,是非矛盾法的现象法阶段;当主客观完全同一时,是无矛盾的道法阶段。四维法包括现象法和道法,是本质的现象化。道法和现象法、矛盾法都是关于本质法的概念。前者是后者的发展形式,是法的理念四维体。那么什么是四维法?下面我们尝试给出它的定义。
【概念】
在四维法治观中,四维法就是指在四维世界的四维人对法的信仰、天道人心、人权三维与一维法律的整体关系,或者是法律三维与一维法的整体场在关系,即法律的主体、客体、内容与法本质真理的四维整体场在关系共同构成的法的精神系统。
【四维法与矛盾法的区别】
1、从四维时空角度看,如果法的时间三维是自然人权(个人)、公民权(法人组织)、集体权(国家)——统称社会权,那么空间一维就是统一的国家监督权力;如果法的空间三维是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统称国家权,那么时间一维就是统一的社会监督权力(也可以称做广义民权)。
2、法不是自由的理念定在,法是不自由的解放,人生而不自由,终身在追求自由,矛盾法这样认为。另外,还可以有人生而自由、人生而无自由是两种假定。自然法认为人生而自由,矛盾法认为人生而不自由。四维法认为人是无自由的,人不求自由只是自然无为,不求而得,无自由而大自由,忘我而成大我,或不要他人证明的、自我明晰的把握自由,真理、存在本身,尘世的自由,而不是理念的、历史的自由,人要得现世的解放,不生活在理想的追求之中,而是把过去和未来置于现场之中。
3、矛盾法只关注人与人的关系,矛盾法中人与人是对立的,人类不能形成整体与和谐。四维法还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四维法中人与人,乃至人与自然是同一的,人类在共同的大道和同一的世界中生活着。
4、矛盾法中人与自然有质的差别,四维法中人与自然无质的差别。
5、矛盾法通过否定之否定达到肯定,四维法在无中达到有,看似无人而实大爱人。
6、矛盾法总是企图靠国家而获得人的自由,这是不可能的,虚假的自由。四维法不是去恶而达善,人只有自我解放,他人是无法给你自由的,施舍的自由不是真正自由,真正的自由是道德的自由;这是四维法的自由观。
【四维法与矛盾法的联系】
四维法的现象学观点以动为本,由变动的、真实的、当下的现象为真,“三真一假”,此在此时的整体性把握,具体化,在场化,现实化。道学以静为本,由静止的、玄思的、忘我的精神为真,“三假一真”,时间三维整体化,此时不在的,具象的,本质化、无化。由此我们可以发现,现象法学在处理社会关系时需要尊重每一个具体的人,不能抽象执法,不能仅仅是以来法律办事,法律必须与现实结合;道法学在处理社会关系时需要尊重普遍的天道人心,不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也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看似无情,实是一种大道德,是对人的命运的最真切把握,是最高意义上的权威裁判。这两种方法各有千秋,使用范围和条件不同,不可替换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
现象法适于处理非矛盾社会关系,道法适于处理无矛盾社会关系。矛盾法适于处理矛盾关系。总体而言,我们可以发现,矛盾法可以向四维法发展,反过来,四维法也可以退化为矛盾法。这是二者的最真实的联系。
【四维法的意义】
1、公共权力的运作,公民权利的保障,都需要法治主体,尤其是执法者(广义,下同)的道德自觉,没有这种明确的、自信的、自然的义务、责任之情感,就没有真正的法人、道德人和合格的执法者,四维法就没有现实性。四维法将真理的、普遍的道德纳入法的概念之中,成为法的核心要素。
2、四维法的概念本质上不是抽象的定义可以诠释的,虽然它可以有一种形式,但对它的认识毕竟是具体化实践过程,不是可以用逻辑语言完全可以翻译的。法不可法,法可法,非常法,闻法而行之,知法而守法,这可以说是四维法的要义吧。
3、四维法中法律不是简单的成文法规定,还包含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所以,它克服了法制主义倾向,也克服了执法的人治化倾向,为全面推行法治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支持。
4、四维法是本质法和形式法的整合,所以它实现了权力-权利关系的科学化整合过程,为法治社会向道德社会的转型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
2、什么是四维法学?
四维法学是一种科学法学,所以我们首先需要界定科学法学的有关知识范围,然后才能进一步去研究四维法学的必要基础知识。
﹙1﹚关于科学法学的基本知识
1)科学法学的基础内容
【1】科学法学的基本范畴
科学法学以本质的、绝对的法范畴作为理论的基础。具体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普遍)自由;(基本)人权;(国家、地区)主权;(人民)民主;(社会)公德;(公共)权力。
【2】科学法学的基本内容
一般国际
宪法。具体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公民(广义)基本权利;公共权力组织(国家权力)只职责。
【3】科学法学的基本体系
科学法学应当有包括基本法律制度的成文法典:民法以及诉讼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
刑法以及诉讼法。
2)科学法学的地位
科学法学是在公共权力制约之外,独立、中立、自由的法学。与法制实践互动,相互制约和影响、促进。
3)科学法学的目的
科学法学以维护社会最大和谐,世界持续、全面的和平为根本使命。
4)科学法学的任务
科学法学的基本任务在于努力致力于世界法制的统一。
5)科学法学的形式
科学法学是开放的非封闭的自我协调的动态知识体系,以法律成文化为主体,配合司法判例完备执法机制。
6)科学法学的意义
建立科学法学将使法学成为真正的科学,结束法学不科学,法制不统一的历史,消除国界、宗教、政治等差异导致的法制混乱,在世界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实现人类的社会共同理性,也是走向法治社会的基本理论准备。
﹙2﹚关于四维法学的基本知识
1)四维法学的定义
简单地说,四维法学即关于四维法的一般理论知识体系。它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既定的、不变的、教条的知识体系,而是动态的、开放的、活的在场化的关于法的认识科学。
2)四维法学的理论
四维法学包括道法学和现象法学两大知识体系。
3)四维法学的内容
四维法学具体来说包括三大方面内容:天道人心是类似宗教性观念科学,法哲学应当研究它;法理学是四维法的认识论、本体论、方法论等具体内容,与法哲学直接相关。宪法学是主要研究国际法律、国家政策与公民权利等最一般的法律问题的科学。
4)四维法学的特征
四维法学是科学法学、独立法学。因为四维法学是科学法学,所以具有更大的普遍性、适用范围更广,而且可以演绎出形式法和矛盾法,融合自然法和实证法思想。四维法学还是一般法学。这是四维法学的最主要特征。
5)四维法学的意义
四维法学为法学的科学化探索了一条新的道路,为中华法系和西方主流法学融合提供了契机,将会切实促进法学的世界化、科学化、普遍化,也将为国家稳定和世界和平提供新的法学理论支持。
二、四维法学的理论前提
假定每一个人都是上帝,实际上也就消除了唯一的上帝的在人类精神世界的唯一特权,使上帝理念人性化、具体化、证实化。所以,上帝法也就是人法,天道也就是人道。正是这种上帝世俗化、天人平等的真正的人道理念成为四维法学的根本的,也是最坚实的精神运作平台。从此人道理念而不是高不可攀的理性般的太阳成为人类的精神大地,因为真正的太阳只在每个人的心中,人是自我照耀、自我成就的主体。正是这种普遍的、绝对的人道精神哺育着人类的不朽灵魂,成为千古不变的世道人心精神。所以,四维法学就是人道法学,也可以说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法学。那么这种道德法学的逻辑依据和真理依据何在?下面我们就分别讲述这个问题。
(一)四维法学的两个假设
1、无先设——存在就是存在,就是此在。
2、无知识——不存在就是不存在,存在无经验。
(二)四维法学的基本范畴
黑格尔将国家组织系统伦理化,最终因为国家主权的绝对不可分解性,理论上说世界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持续和平,所以,国际争端问题也只有通过付诸战争才能做最后的了断。但是战争毕竟是反理性真理的,也是非理性的,使战争合法化毕竟不符合上帝的博爱精神,更不合天理人道,因此,矛盾法中的永恒的法只有在绝对的、虚无化的世界精神中去寻找而不了了之其法哲学理论。从哲学上看西方生命哲学曾经企图通过抛弃上帝的绝对主宰,使人的精神重新回到现实的大地之上,但是与此同时带来的却是平等的众生在合法的舞台上你死我活的竞争,自由而无道,导致现代世界仍然是强者统治的社会,弱者的人权只能是弱化的、萎缩的生存权、发展权。马克思在200年前就对自由的、血腥的资本主义世界深恶痛绝,所以他坚决主张让无产者统治世界,企图靠建立绝对的公有制来实现人间的彻底平等。但是正如公有制在实践中不成功一样,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的基石。当不同的劳动者获得同样的报酬时,社会经济就会彻底腐败萎缩,最终是普遍的贫穷或者极端的贫富分化,贪污盗窃成为合法的,共同富裕最终会成为乌托邦。这是因为无产者是没有财富依托的虚假自由的公民,是对自己生存不用负责的人,那么他们还会为他人、国家、社会真正负责么?这种不人性的无产者假说注定是虚假的概念,无法成为法治社会的真实的支持者。当所有人都不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自我负责时,这个社会就会在瞬间毁灭,或者带来人间巨大的灾难。所以,理性人执政假定,非理性人执政假定,无产者执政假定等等形式,都存在致命的共同缺项,那就是不真实,不自然,不人道,不人性。我们需要“真人”,还原本来意义上的人,自然的人,道德的人,也就是尼采笔下的超人吧。这种“道德人”是法治社会的主人,在这里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天然生成,自我造就的独立自主自由的人。他是忘我而成就大我的自然人;他超越于善恶之外,不是道德为君子;他只求真和美,以自然为大美;他以为一切文饰都不是目的,在至真大美中见大善,不求仁义却是最仁义。因为人本身就是要走人道的,做人是天经地义的,何须追求?但是,忘我气、宁静、自然,大道形成,法的现实只是将大道法律化而已,不行道,则与天地精神相通,人就是完美的、幸福的。这种道德人不是圣人君子,也不是小人恶棍,只是平凡的、无争的、率真的、独立自主的、有责任的自由人而已。他不依赖他人,不依赖上帝,不依赖君王,只与天地同在,成就天地之间的一个普通的真人。只有社会的主人成为一个真人,法治社会才能成为现实。也许人们认为这是很难的事,事实上这是最简单的事,因为它只要求社会主体不要做虚伪的、非我的人,而是做一个独立自主自由的人,无为自然的人,自我负责的人。当人们回到真我,舍弃一切虚假的追逐,简单、和气、宁静、自然,大道形成,法的现实只是将大道法律化而已。不道者自灭,法律不会伤害其生命,只是限制其过度任性和妄为,使其静而归道而已。
真人形式上也就是真正自由的人。现实中它有两种存在方式:一种是外在行为的自由,是法的自由;一种是内在精神的自由,这是道德的自由。这两种自由不能截然分开,因为真正的法的自由应当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否则就是被动的、他律的自由,往往导致人的不法。所以,人完全的自由是道法的自由。在矛盾法中将二者对立,而且只有国家法定伦理的自由,即国家法律之内的自由。这种自由因为法律的不科学或者变化而变化,公民不是真正自己的主人,而只能是国家的臣民,只能是国家法的仆人。这种法律的自由是形式的、逻辑的,不是真正理性和人性的人,在其中人是物化了的存在,没有真正完整的人格,或者说公民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这种未开化的国家公民需要统治者的强制教化,它的官吏需要一个个土皇帝的私人培养,只有国家等级中最高的君主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所以国家本质上是私有化的。然而天下为公,况乎国家?国家本质上只是社会的公共机器,而不是只能属于君主、天子的地上的神物。地上的神只有人,也就是我们每一个人。真人就是神人,也就是凡人,自然人,道德人罢了。没有真人,就没有道德,就没有法。所以,真人就是法人,法人是四维法学的基本范畴。概括而言,法人应当具有以下四大道德权利:
1、自由——法人的存在与本质同一,意识是整体性的、绝对的认识,体现认识知识的具体性。
2、平等——每个法人都是真理的可能发现者,生命的创造者,体现认识知识的均等性。
3、博爱——法人的共同本质,绝对意识,体现认识知识的普遍性。
4、互助——道德法人相互依存,相互帮助,反对你死我活的竞争和战争,体现认识知识的联系性。
(三)四维法学的科学真理观
真理观一般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1)存在与理念符合就是真理,2)存在与实践一致就是真理。前者是思辨的、理性的、逻辑的、演绎的真理观念,具有绝对性、主观性;后者是形而上学、事实的、科学的、归纳的真理观念,具有相对性、客观性。演绎真理论是三维时间观,归纳真理论是三维空间观,前者视空间为不变的假定为前提,即与地域无关,与人存在与否无关;后者视时间为不变的假定为前提,即与时间无关,与人的参与相关。这两种真理观都是认识时空分裂的、符合论的真理观,本质上没有区别。真理观念还有第三种类型:非符合论,它是直观本质、整体的、系统的、发生的,具有相对绝对性,属于存在论,即无意识论的真理观。在这种真理观中知识就是我知,此外什么也不是,尊重每个人是真理的、实践者的必然性,是艺术化真理的绝对结构元素。第三论真理观实际上就是一种四维时空观,它是源始的、图形的、不可分析的、不连续的、非因果的、不可轻视的偶然性、个体性因素、非逻辑的、发生的、境遇式的;它认为只要天不变,人类不变,道也不变,真理不变,即所谓天道人心是不变的真理就是这个意思。
三、四维法学的重要内容
国家意志的相对性体现在,国家意志或者说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往往冒充上帝意志或者普遍的人民意志,实质上国家法律与公民利益或意志总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因为国家意志不等于公民意志,国家颁行的法律何时何地也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民意本身;实定法律也不可能完全民主化;社会的民意也不可能实现完全法律化,民主与法制的紧张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二者的统一性也是相对的;法律适用者意志不等于国家意志,法律适用者同样可能犯法。现实中往往存在大量法律违背民意,执法者违法的现象破坏着民主本身。这样,从理论上说公民有对抗政府的权利,当法律强制或非法压迫达到压制民主、破坏民主、侵犯民主权利的根本性时,公民可以单独或集体对抗直至推翻政府,不仅要打破一切不文明的暴力机关,而且要打破国家权力意志绝对神圣化的神话。所以,将国家权力美化、神化的一元化的权力观必须改变。也就是要求国家权力必须分立,而且分立的权力还须重新统一。
如何实现不同国家制度的科学对接或统一?既然法治的基本形式是建立尊重民意,人民主权的共和国;颁行人权不受侵犯的最高人权
宪法;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相互制衡,外部统一于人民主权,那么就应当将最高权力中的监督权力独立出来,形成一种社会化权力、民主的、非绝对国家化的权力机关,以人民意志为活动准则,民主现实化、社会化。只要在
宪法范围内,必须尊重民意,法律不具有绝对性,国家权力不具有神圣性,从而形成一种统一的人民主权机制,达到实现
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
法治本质上是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强制化、科学化的统一,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需要,也是实现每个个体的必要自由的基本前提。法治力图求得人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动态平衡,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最大稳定以及和谐化,即达到社会存在的最高理性态,使社会权力得以充分有效实现。实际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四维法要实现的终极目标。我们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三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形式上的平等,这主要是指法律程序上的平等;一种是实质上的平等,这主要是指实体法上的平等。从理论上说还有实体和程序上都平等的第三种方式。现实中最容易做到的是实体法的平等,因为法律只要写在纸上就可以,是否可以实施在所不问。其次是程序上的平等,这是要操作的,需要时间、物质条件等各种具体制度和经济的保障。最不容易做到的是使二者都达到一种现实化。在法制发达的国家,一般程序法也发达,而且是十分重要的。在法制落后的国家,一般不重视程序法,而是十分崇尚执法者的个人权威。矛盾法应当是这种重实体的法,因为在矛盾法中司法是简单的事,司法组织形式也不重要,它相信法的理念是理性人都具有的,只要事实清楚,司法的结果就很容易实现公正。这种法律思想在中国至今也有五十多年了,它的制度曾经制造过无数的冤假错案,并且仍然在继续着;在现代法西方各大法系它已完全不能成立。我们中国的法律人大都从现象上感到了这种问题,但还没有普遍的、清晰的从理论上对之彻底加以批判。作者认为,中国的这种法制状况是有深刻的认识根源的,不仅仅是外部的政治干涉,或者一元化政治体制所导致的。因为在中国,人们至今还在误解着道学文化,许多人都认为它是朴素的辩证法,从而与黑格尔的矛盾法思想有巨大的亲和力,这才是问题存在的真正症结所在。四维法就是为着解决这个问题而提出的,它要追求法的全面公正,既要实体公正,也要保证程序公正。
当我们重新解读道学文化之后,发现它完全不是辩证法,它甚至远远超越了辩证思维,和道学文化相比,辩证法实在是小儿科而已。由此产生的四维法学认为,法律本身无法单独实现社会公正的职能,因为法律是科学,是理性维度。但人是复杂的、道德的,还有非理性、反理性维度,因此必须有一种法治体系,使执法程序与实体法律统一,以全面体现法律与公德统一,法律与民意相关,法律维护人权(广义)的属性。只有这种四维要素协同下的系统化法治才是现实的、真理的、科学的、合法的法治,才能达到法的全面、现实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