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时空中个人的生活方式都可以是多元化的,但国家、社会形态必须相对稳定统一,因为人类共同的理性的自由意志坚决反对国家、社会的混乱无序、暴政以及随之而来的压迫、剥削、侵略、掠夺。在任何美好的主义旗帜之下靠思想专制行不义,靠法律制裁行压迫,靠经济垄断搞剥削、掠夺,靠军事强大侵略等等,都同样是不法的。所以,只有在全社会普遍推行法治,使国家、社会在法的大道控制下运行才是合法的、和理性的。这实际上是在追求一种新型的国家、社会制度;它无视国家、地区之间的具体经济、政治、宗教、文化、民族之间等等的具体差别,只追求普遍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想,以实现国家的有序、社会的真正和谐、世界的持久和平以及个人的现实幸福;它反对压迫剥削、也反对无偿劳动和公有制;它要求人自我解放,不靠老板、不靠政府,不靠救星、也不靠上帝,我就是自己的真正唯一的主人;它反对侵略战争和经济霸权,努力追求全社会的经济合作互助和国家和平共处。
黑格尔也清楚地认识到法与法律不是同一概念,但是在处理法哲学具体问题中却往往把法律混同于法。这看起来是他法哲学理论的内在不逻辑。实际上是因为他的政治理想是实行君主立宪制,这种体制可以达到法律与法的高度同一,这是他的理论幻觉,所以,他在处理具体法哲学问题时往往把法律与法混淆就不奇怪了。我们将要构建的四维法却完全是建立在法与法律的张力之下的法。具体来说它认为法是理念、
宪法和法律的整体,在
宪法中可以包括法的理念、精神、原则;一切法律都是具体的科学技术,是操作的、程序的;一切权力和权利的具体内容都可以不断写进法律,但是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基本关系只能是在普遍
宪法之中加以表达。因此,真正的法治社会本质上就是普遍的
宪法之治。也可以说,四维法的具体形式就是世界宪政。显然,法制国家不等于宪政国家,因为一个国家不可能独立实行宪政,宪政本质上是全社会的事业,属于人类全体,属于整个世界。
黑格尔创立的矛盾法理论认为法律是国家的产物,而我们的四维法理论却认为国家可以是法律的产物。这是完全不同的立论,也可以说是一种不同的理论假设,必然导致不同的法思想和必然的具体法制体系的差别。所以,法的概念可以是进化的,也可以是多维度、多层次的。我们已经知道,非思辩的形式法适用于法制国家分权政体,其主体是法律人、自然人;矛盾法适用于政治社会,集权国家,主体是国家人、人民;四维法适用于法治社会、道德社会,宪政国家,主体是法人和道德人。四维世界的法是变易的法,变中有不变,不变的道德,万变的人情,它实现了理与情的合法化,这是法的科学的艺术化过程。因为法学是科学,执法是艺术。这就是四维法的要求。四维法不只适用于法治社会,还适用于道德社会。在道德社会不能没有法,法是理性的最高形式;不能没有情,情是非理性的绝对形式,法中有情,情必合法。这其中有真理、科学,也有人性、艺术,有机结合才是道德的,才是法的。这样法与道德合一了,法治社会就会完成向道德社会的进化。
那么,四维法治说理论来源是什么?这里试图做出集中的归纳说明。关于四维法治理论作者找到的直接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现在分别加以阐述。
一、道法学理论
1、四维世界观
四维世界观是作者在《走向法治社会》一书中提出的重要观点,这是四维法治说的重要哲学依据。概括如下:
﹙1﹚三个假设
1)人无不同,各种形态的社会也同样优越。
2)人类会灭亡,社会运动发展有极限。
3)社会多元化,人类社会不是单向线性向前发展的。
﹙2﹚道学逻辑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作者在《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著作中提出的重要思想,它是四维法学理论支持的核心部分,下面加以归纳整理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通常人们认为西方人思维方式一般是先分后合,黑格尔的辩证法对立统一思维方式就是如此典型代表;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一般是是先合后分,如老子道学的“先知道,后行道”的知行合一的思维方式就是其典型代表。具体来说,辩证法只能是道的表象、形式,不能达于道的本质同一,非真道。现象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还是局限于个体直观,不具有更大的普遍性,有些神秘直觉主义倾向。而古中国人的大道精神却是简单的、普遍的、人类的共性:是消除精神与物质的本对立,其中真理永远是实然的、在场的域知。对此我们也可以做出以下各种对比性的理解:一分为二把世界看作多元对立的,一分为三将世界看作一元同一的;一分为二讲对立统一,一分为三讲同一化过程;一分为二在绝对运动中看精神本质,一分为三在相对静止乃至绝对静止中看精神之本象;一分为二把精神等同于意识,一分为三把精神看作意识和无意识统一的系统;一分为二认为精神与物质本质对立,停留在看谁是第一性的争论上,一分为三认为精神与物质在深层次上是同一的,物质-精神系统一于场在(想象的、天道),不存在谁是第一性问题。所以,在对立中看世界与在非对立,或者同一性中看世界结果是大不相同的。辩证法虽然是思辨的,但无法消除精神与物质的根本对立,真理永远是或然的、相对的、不确定的,待验证的,而绝对精神,如上帝之类的理念或者理想,又是高于意识和物质的、超验的、未来的虚构,这里人的精神本质上是分裂的,身心也是分离的。一元论是内在多维的系统,通过无意识使意识与物质世界沟通同一,统一于绝对的大道,真理具有相对的必然性,是自由的、绝对的真理。这里没有精神之外的精神,身心合一,天人合一,主体之外无上帝,或者也可以说上帝就是真人,道德人,法人。
辩证法有三大规律,即否定之否定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它们都没有绝对的普遍意义,在非矛盾和无矛盾世界全部失败无效——这是只有肯定、不变和同一,而且具有时空上一致的特征,完全不依赖于个体意志(个体媒介作用)和客观物质世界,虽然需要通过它们而相互作用。这种相对绝对静止的静观真理是绝对运动的辩证理念所无法包容的。它实际上也是一个先验假设,正如形而上视域中的所谓的绝对静止一样,实际上都具有一定的相对绝对性。
在道学或现象学思维中动极生静,静极生动,循环不已。这又是一种新的存在-存在者场域,知识永远是在天人合一系统态中在场、显现,是有象的世界,而不是身心割裂的、天人对立的、自在的、抽象的主观化存在,或者客观化存在。它们分别以人自身为参照和以太极之“无”为参照,一动一静,殊途同归,即现象学以我为参照,道学以天道为参照;而辩证法和形而上学都是没有参照的绝对抽象的客观,是纯逻辑化的真理,不是存在-存在者场在的动态真理。那么,真理是怎样的存在?真理像太阳一样普照着人类吗?不,真理不是日神精神,我们从没有也不需要这样的真理体验——因为没有不落的太阳,没有不死的人。实际上世界上的人谁关注真理,真理才与谁结缘,这样说来真理到有些像非存在。事实上从没有孤立的在人之外的客观真理,也没有自我纯粹主观的自生真理,真理是与主体的存在共生的,是与天同在的,是存在-存在者系统场的显现现象。真理不是本质而是现象!真理是酒神直观在场的艺术化显现。这是现象学的观点,也是尼采发现的古希腊人演绎真理的道路。它与形而上学、辩证法的客观理性说是完全不同的。而道学思维认为就没有真理存在,无论是现象,还是本质。真理是不可言说的,真理是道,道可道,非常道,不可表达,只是一种在场的、境遇式的存在-存在者场在显现方式。这样,我们说客观真理不存在,主观真理也不存在。既然没有一切绝对真理,只有道路,那么每个人就都是真理的宣示者和实践者。所以,谁都不可能占有绝对的客观真理,谁也都不可能是上帝的代言人。道学之识见(简称道识,下同)就是这种存在论和认识论同一的识见,它也可以演绎出普遍的方法论。道识首先关注的是人本身,先人而后识见,但道识又是忘我之识,是消除主客体差异的识见。在道识中,只有此时此在才可能发生真知,用现代哲学的术语说,就是这样的知识是认识与本体的合一,或者这种知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真知。
社会关系与自然关系本质不同,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法治需要关注的领域。人类可以把自然作为客体加以研究,这是传统自然科学的基本任务,但是在大自然的最深处,人与人、人与自然万物已然无法区分,主体客体关系完全消失,社会关系的本质在这里有着自己的渊源,这就是不朽的天道世界。在这里一切逻辑关系都会失去效力,真理就是最深刻的智慧者的生存体验。在此时此处,美,真都是在的发生着,善恶已消失,或者说没有了意义。也就是说,不可能有善,更不可能有恶。人在此时此处是最强大的,有一种尼采笔下超人的感觉。他不需要上帝,不需要君主,不需要他人,也就是不需要任何外在依靠,人本身成为绝对的自在自主世界的创造者,完全强大到可以自我支撑自己,直至与天地齐一同在;他因此成为一个真正的独立者、自由者、真君子。
道识思维方式与形式化逻辑思维最大的区别是形式化逻辑思维以既定前提(经验事实或者抽象的先验假设的公理)为依据,然后通过文字形式化语言表达定型化的知识,其适用条件、方法都是不可改变的,所以,它总是要随条件的发展而变化,总是不可能达到本质真理的现实化,或者是僵化的教条知识;而道识的“象思维”方法却是不要文字形式化的语言的限定,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和既定事实拘束,不会僵化,不会随条件变化而变化,它只与具体的人相遇,一般的条件就是人化,而人的大脑和身体千万年也不会发生变化,所以,道识反而具有更大的绝对性、真理性。整体看来,形式化逻辑思维方法方便、普遍、及时、简单,也可能产生新的形式化的知识,但没有真理的源泉,容易枯竭死亡;道学的象思维方法个体化、缓慢、难度大,但是生生不息,可以不断创造新知,不会枯竭,是真理的源泉。这两种方法在整体上具有互补性。因为不朽的真理总是在少数人掌握中,需要少数不怕困难、热爱至理的人学习、接受象思维方法的成果或者实践道而知道,它的知识可以在少数人之间传授而不中断;技术化知识在大众中传播、使用,需要形式化逻辑思维,方便、简单、及时。但是对于一个民族,或者对于人类整体来说,必须全面发展和综合运用这两种思维方法。
这里特别要强调指出道学文化的核心思想和技艺,即中庸之道。中庸之道是儒家文化对道学文化的最佳诠释,但也是被受误解的文化。我们认为,中庸是非理性无意识的原在、本在、自然在,不是意识可以直接控制的,也不是逻辑可以解释的,是艺术直觉,是精神存在的第三维,在意识与心(非意识)之间的无意识中,是真实的精神场现象,是天人合一身心在场的常态真理域。我们知道,存在一分为三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都有“阴、阳、中”三维,其中的中道自然、通天,形成天人合一的四维结构,即人的精神三维与一维天(时间),就是所谓的“三真一假”。现象学将一维精神(绝对意识)与三维天(空间)统一,就是所谓的“三假一真”。二者共同的结构是存在一分为三,这样就形成存在-存在者场在的四维统一系统,即合四为一。它不是二元分立论,而是相对一元系统论。四维时空系统与存在-存在者系统是同一个意思的两种表达方式,即四维世界才是本质的、本来的世界。每个人只有当他打开四维世界的大门,其精神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四维世界的四维人才是真人,超人、法人,道德人。四维法的主体就这种是四维世界的合理性的、真实的人。而在矛盾世界的人只是历史的人,没有现在,没有未来,精神在黑暗中存在,他不是完整的人,只是理念化的人,不能成为真正的自由人,总是可能处于不法之中。
法的“规律”即是法的“中庸”场在化道识。“道”即“中”,“德”即“庸”,道法自然(天成、合情合理的、无所拘泥、无所偏执的)就是“中庸”。道识是“象思维”之识见,不同于普通逻辑思维或者辩证法的见识。道识方法的应用为独立科学四维法学的建立提供了有效工具。在这里,法就是“人道”,法律就是走人道的方法——通向本质真理场之路——通向自由之路。所以,四维独立法学是一种情理融合的科学。人文知识是重视情感的观点,社会科学是重视逻辑和实证的知识,法学是应用道学“中庸”术的实践科学的艺术。这也是一切科学法学的一种基本的、重要的方法。这是由法的本质——公正性所决定的。只有关于真理的法学是研究追求社会最大公正的法科学,而实现社会公正的认识前提就是识见自由人的本质。道识就是切中存在本质的实践性活动(庸,平常、自然、用,中庸,即平常、自然之用,非人为,非外力所加的自由态),而法律实施就是社会关系存在场的一种重要的中正形式。法的“中庸”方法就是其最本质的、特有的研究方法,也是科学的法学方法之一。所以,我们认为法的“中庸”艺是四维科学法学不同于传统一切法学方法的独有、自身的方法。
一般来说,四维科学法学应当包含法律调整的范围、方法;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的依据;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法的自由和法律的自由,等等内容。其中,在权力体制中权力分立是执法(广义,下同)效率的体现,独立监督权力是执法公平(现实化)。四维法就是要现实化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公正的社会化关系域,使一切法律关系此时此在化(法律的时空统一),也就是本质化、真理化,而排除偶然性、排除绝对教条的必然性,最终达致理性与非理性的中庸化在场。总之,法律是实践,需要人类化、世界化、普遍化,本质化,在场化、真理化。但这只是实质化,实质化具有充分性,但还无公信力,不完美,所以还需要必要的形式化,这样二者有效的结合才能全面实现法治的目的。
中国人的尊卑意识是一种时间(先后)观,但中国人的传统思维却是习惯于“象思维”,此时空间化、整体化;相反人人平等意识是空间(上下左右)观,而西方人的思维却是习惯于“逻辑化”,时间化、个别化。这实在是大自然的巧妙安排呀!实际上,从人类思维的大视域看,逻辑化形式法律思维与“象思维”实质化的法律思维是科学法律思维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思维,整体上具有互补性。只有形式化法律思维,是文而无质,会产生不法的执法;只有实质化法律思维,质而无文,会产生法律虚无化,法治信念缺失。显然,中庸艺是达至实质化的根本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实质性法律思维就是要求法律人按照道识(或者现象学方法,下同)来思考、分析、对待一切法律社会关系的思维方式。一般的科学法律思维只把法律逻辑关系作为形式,而法律决断本身的本质却是道识(本质直观),也就是法的真理性决断,有时候可能与形式法律是矛盾的,但却是真正合法的执法(广义,下同),道识是法理性-非理性场域之知,不是法律教条化实行,因为不法的法律很多。良好的法律是在实践中产生的,往往不是僵化的制定法的适用结果(纸上的律法)。这样说,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司法方法倒是更符合道识的法律思维方式了。在现象学法学思维中要求执法者(广义)善于终止判断、排除偏见、先识而直观法律现象的本质。这也是四维法学的科学法律思维方法的基本要求。
总之,在认识的“无-有”两个极端中不能达到执法的科学要求,只有中庸的执法才能体现出真正的科学执法。
在前面的四维世界观和道学思想中我们中已经有了四维本体论以及天道不变等本体-认识论的观念,这里我们还可以进一步通过它们得出法的四维逻辑的方法。这些方法都是作者在《走向法治社会》一书中曾经提出的重要逻辑思想,并在《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著作中加以完善。在这里它们也是四维法理论的重要逻辑依据,我们应当加以重视学习应用这些逻辑方法于四维法学的法律思维之中。对人类认识来说,逻辑方法远不是充足的,而道识的本真逻辑对法律形式化的逻辑推理做出的裁决具有最深层次的支持、指导作用。如,某一“罪”表面上该罚,而实质上不该罚的理由是什么?这只有以绝对的真理视阈为方法依据来决断,其他任何理由(包括既定律令)都不足为凭。
1)个体之道既是人类之道。
宇宙中唯一完全绝对的存在是个体感悟之“道”,个体之道既是人类之道。其中蕴涵着道德不变律(绝对同一律):太极之“道”是绝对同一的“道”,也就是未分化的世界本相,是“无、有”一体化存在场,是世界的基础和本源系统,是认识的本质真理场。一切“有”、“无”都是相对的,“天道”、“太极”才是绝对的。“无”,即是说“道”是“无”,“道”无名,求“道”即忘我、无我。可以说,世界是(0,1)的模糊集合体,世界在“无、有”之间,或者说在(0,1)之间,中间状态是不能完全确定的,遵循非二值的模糊的不变的“道德”逻辑。我们的四维世界不变,“道”也不变;时空不存在,世界也不存在。反之亦然。意识是自我化意识,而非对所谓客观实在的反映性认识,就是自然无为。所谓的“无为”,是指人的行为的绝对合“道”性,完全遵循“自然”(合一的)规律,不假人为;是指至高无上的“道”是完全绝对不变的存在方式;是指万物皆有“道”,万物齐一,本质无差别的世界。“道德”不变,所以人要“无为”。
2)客观存在不灭,“一分为三”。
除了自然可见以及科学技术可以认识到的外在物质存在之外,客观存在有科学技术探测不到的无意识(非理性)领域;还有第三维反存在(客观理性),即中立的排除意识(主观理性)的倾向性、物质的局限性和无意识的模糊性的“裁判”性中性存在。这就是所谓的客观存在“一分为三”:反存在(“无、有”、反物质,或说物质的阴暗性、道性)、无意识、物质是客观存在的三维客观存在,其中,反存在是对物质(有)、无意识(无)对立的中立“裁判”者。其中蕴涵着三真一假律:传统逻辑理论是可以发展的,因为逻辑首先是人类思维方式的约定,无论是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制约逻辑、数理逻辑等,都有其适用范围,都是一种相对规则它们本身不创造新的知识。所以,对传统逻辑工具发展而建立在系统论基础上的系统逻辑以及中国人的天人合一的整体逻辑是不可忽视的新的逻辑方法,具有更加普遍的、不朽的方法论以及本体论的意义。四维逻辑就是结合系统逻辑(三维)与整体逻辑(一维)的一种“道德”本质逻辑观,也是四维时空观的逻辑反映。它认为“道”分化后之世界是四维世界,是三维空间(表象、有、德、自然实、真)和一维时间(本质、无、道、天、虚、假)的统一世界,或者是三维时间和一维空间统一的世界;是偶然、必然、未然与自由统一的世界;是客观有限,空间有限性的世界;是本我,自我,超我与超人统一的世界;是我、他人、万物与天合一的世界。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一分为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