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它反对国家权力的绝对分立,力图在一权说和分权说之间寻求统一;在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寻求一种衡平;它认为国家权力还需要统一的社会监督权力制约,公民权利行使也需要独立监督权力的制约。
4)它反对任何公民极端化的造反行为和任何国家对内压迫、对外侵略的行为。
5)可以由此形成一种新的国家政体,即四维权力组织。
【问题】
1、狭义四维法治观局限于一定的地域性主要是指其国家性,因此它只能包容一种相对法治国家的概念。在这里国家主权无法限制,容易导致不法的法制化国家,即国家法律的绝对化导致公民权利没有根本的保障,使国家暴力完全合法化;国家主权的绝对性使国际法无效,为个别大国推行霸权和侵略留下了思想空间。
2、狭义四维法治系统中人权绝对化。首先,民主如果泛滥失控不规范,势必导致人权过于绝对化。虽然民主意志具有消极的否决权,但不具有积极的决定权。重大法律事务的决定是科学的过程,只能是严格的法律实践,应当由执法裁判者决策,执法需要责任制。历史反复证明盲目的大众意志什么时候也不代表理性的真理,而法律绝对尊重理性的个人。这才是民主的精髓,法治的要义。其次,多数人同意与多数人反对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多数人同意可能是集体不负责,多数人反对则是共同负责。所以,民主形式只适用于关乎人权的事,即多数人的每一个人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在这里,一个人和众多人是一样要得到尊重和保护的。这样,民主的实质就是尊重每一个人(广义),即每一个法人。他是自我负责的。法不责众,但法必责人。法治社会没有虚幻的主体,没有可以替罪的羊。民主最终与法律是同一的事物的不同表达方式或方面。只有这样的民主才是可学的民主、道德的民主。第三,我们还必须区分非理性的民主与理性的民主,绝不能等同二者。人民的概念不是合法的概念,它没有责任人,是不理性的。任用国家权力者的选举制必须是竞选,而不是多数人同意的等额民主,那是最不负责的反理性的民主方式,也是不法的民主。
3、狭义四维法治系统中三维公共权力法制的绝对化会使权力最终会脱离社会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不法暴力,会使法律暴力合法化。
4、这种法治系统内部还缺乏转化动态的自我协调机制,法治系统需要一定的自我调节性,而不是绝对化的静态社会关系。
以上问题是狭义四维法治观自身不能解决和克服的,所以,这种观念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这就是我们要建立的广义四维法治理论的基本任务。
二 广义四维法治论
任何真理实质上都不可能是不变的教条,而应当是道性的,是鲜活生动的,是发生的,是人性的,是人道的精神,即使是人道主义的最高教条也绝不等于我知道的真理本身。这种真理观是一种更高的整体精神意义上人性化的真理观,也可以看作是艺术性的、酒神式的,或者道学玄思的真理观,简单地说就是艺术化的科学真理观。在这里科学与艺术完美、自然地融合,人与自然结合了,宗教与科学握手了。那么,法的人性化真理是什么?它的最基本的思想就是,法就是道德,但道德不等于法。这初看起来似乎太简单,也似乎不合逻辑。但是有什么因素能是法的不变的绝对理念呢?即使是天道还需要人心来体验,所以没有绝对不变的法的理念。只有不变的运动不息的、非形式化的天道人心(它不是教条,而是美的状态),这是真道德、大道德;这是法的真理本质态。然而要认识这简单的大道理却是非常艰难的终身过程。因为它不是教条,不是逻辑理念,而是智慧真理,是需要修行而悟道。当然,为了理解大道理人们可以进行各种各样的诠释,这也是在修道。但是一切说解诠释都不等于真理本身,真理是不可传授的,只有自己领悟。所以,发现法的真理的思想家是为数很少的,我们大多数人只是在享受大师们智慧的光辉而已。这就需要严格的法律思想教育。那么教育的意义是什么?它只能是开启法律学人的智慧大门,启动被教育者而已。只有受教者能按照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自觉独立的学习、发现、实践法,这种法学教育才算真正成功了。
虽然说法的本质真理是需要修道而知道的,我们还是认为对法律思想的诠释是必要的。人就是要行人道,人道的必要形式就是实行法制,其内容的核心就是社会公德。社会公德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统一化就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大道是大众行走的,不是属于哪一个人的,是公共的道路。所以,大道是一切人可行的,少数人才能走的道不是人道,不是法。人人可行的大道要求道路畅通,连续、需要程序控制,以保证人人自由平等,机会均等,这里自然就产生了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权问题,就产生了民主程序的问题,就产生了法律控制的问题,就产生了社会公德制约的问题。这些维度共同伸张就形成了四维法治的格局。
在狭义四维法治论中我们提出了法治的一种系统模式,但是这种模式还是机械的。为什么必须是四维要素?法治系统的功能是什么?如何使法治系统现实化?等等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解决。那么,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何在?作者以为,这就是要彻底解决公共权力-公民权利的基本关系问题。在狭义四维法治论中我们有两个假设作为理论的前提,但这种假设有独断之嫌。广义四维法治论要建立在新的理论基础之上,就是本质直观的方法和道学的玄思方法,但是由此得到的结论还不足以使大多数人信服,为此我们还需要论据和充足的理由和严格的逻辑论证。所以,作者将做出以下阐释。
(一)概念
【定义】
(个体公民)道德(自律性),(多数公民)民主(众律性),(国家、社会)法制(他律性)三维和一维基本人权形态,或者人权三维,即自然人权、社会人权与国家人权与一维国家权力(公德、民主、法制的合一)形态共同形成的社会组织系统的大统一体就构成法治社会的完整形态,这就是广义四维法治观。
【解析】
1、为什么法制化的三大权力需要分立?因为各种不同性质的权力来源不同、功能不同、目的不同,所以一切公共权力不能合一。为什么要国家权力与人权相比拟?因为公共权力本质的意义只有在人权背景下才能真正显现,二者是共生共存的关系。
2、在没有任何先定的前识下人们也可以认识到公共权力之源是公民(广义,下同)权利,公民权利的本质就是最普遍的人权。然而,我们如果进一步反思还会发现,公民权利,或者说人权,并不是天然合法的完全绝对的理性存在。也就是说,没有公共权力的存在,人权也是空洞的、无意义的。这说明,权力-权利系统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二者调谐的科学机制就是律法。只有在律法中,二者可以成为真正统一体。这种律法是广义的,不仅仅是权力之律令,也不仅仅是各种权利需要的体系,而是现实的、真理性的法权(力、利)体系。任何国家(社会)的实定的律法只有成为法权,才是科学的、真正合理的,或者说是法的本质体现,这就是真正的“道法”,所以我们也说法权即天道的表现。
3、在狭义法治系统中,公共权力不断变化,人权保持相对稳定(相对不变性,人权不变原理);在广义法治系统中,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可以达到等价使法治系统达至最大和谐;也就是二者都具有相对性,是一种相互决定关系,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之两面。在这里,权与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权与法也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之两面。最终,社会关系统一于法,法成为社会的真正本质的属性。所以,我们说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人的本质属性。人的真正本质是法的自由,人只有在法中才能实现最高的统一和道的存在,这样的社会才能达到最大的和谐。简单地说就是人的自由只是法的自由,或自由的法。
4、广义四维法治将狭义四维法治观推广,实现公德、民主、法制三维法制化权利与一维人权(整体的公民权、国家权、集体权)之间的变换。即,如果人权分化为三维,则三维人权系统形成,原来三维法制化权力合为一维法理、精神、原则中的监督权力,这样法治系统成为活的四维体系,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其中的枢纽机制是:基本人权得到保障时,国家权力达到最优化状态,法的理念在全社会起主导作用,法治信仰普遍形成,则法制表象阶段转化为法治本质阶段;反之,人权三维最劣化时,法治刚性三维就需要重新发挥作用,人权凸问题现,社会又回到法治表象阶段。总之,基本人权的保障程度是四维法治系统转化的关键,二者转化的机制是独立监督权的形成组织化,即需要形成四维国家(社会)权力组织系统。
5、法制化三权以法律为权威,一维监督权力以民心为导向。监督权力是大裁判行为,可以直接处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及其和谐关系。它是准
宪法法院的职能,是在司法机关之外的独立组织,不属于司法系统活动。法制化三权机关具有法定的组织,以专业化、职业化、稳定性、权威性为特征,分权制衡是为了分工以及避免集权、特权、权力膨胀。司法救济属于单纯的法律救济,不能完全实现最大的社会公正。因为,首先法律本身是在一定条件下是不能改变的,法官造法或者解释法律都不是其专业化职能,这种职能应当分离出来,归属
宪法法院(享有监督立法权);另外,司法时效限制和常规工作量很大,难以保证法院的司法公正;第三,法律至上的价值选择决定了民主意志的从属性。而监督机关却以民心为价值标准,是具体的、灵活的、原则的,弥补了法律的刚性不足,这样的双重多维的政体组织可以平衡国家与社会,个人与集体(国家)的关系,既使国家有序,又使社会稳定和谐,从而不能确保社会和谐,世界和平。这种四维权力组织制度化机制具有普遍意义,不仅适用于一切主权国家(地区),而且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这也是监督权力应当独立的最主要的原因。
(二)主体
广义四维法治中的社会关系主体是四维社会人,四维人体现人类共性,是所谓的真人,是世界公民,是新人类、超人。当然这是一种观念性的划分,没有绝对的意义。四维社会人是理性观念进化到一定阶段达到真正客观化之人。
(三)本质
在人类社会的和平时代,国家权力恢复其本来意义,社会公德、民主与法制关系和谐统一,人权得以充分发展为自然人权、社会人权和国家人权,构成人权不可分割的三维体系,与公共权力关系完全等价同效,从而形成权利法治化的状态,这就是广义四维法治观的本质。
(四)特征
1、法治四维形成国家权力合一,公民权利分立的新型关系;
2、公民权利法制化,国家(社会)权力道德化;
3、公民权利实现与国家(社会)权力关系的和谐转化。
(五)条件
世界和平,社会和谐,世界人权
宪法通行于世界。
(六)范围
广义四维法治理论适用于全世界各个主权独立国家和地区。
(七)目标
广义四维法治理论是为了达到公民权利法治化,充分有效实现人权内容和自由的人道社会而建立。
(八)途径
广义四维法治理论成立需要形成国际统一的权力,遵循统一
宪法,不立法,执法统一,司法中立,监督独立。其中,三权重效率,监督重公正,互相分工各有侧重。这样,法治社会就可以变为现实。
(九)范围
1、国家三权是法制化三维,逻辑上可以称为“三真”,监督权力一权是社会权力一维,逻辑上成为“一假”,这是四维权力的一种模式,适用于非矛盾社会。
2、那么四维权力的三假一真是什么结构?三假是人权分化为自然人权,公民权利、集体人权三维结构,一真是四维权力统一为一维公共监督权力,这是四维权力的第二种模式。在这种形态的法治社会中,公民权利、集体人权与自然人权独立制约,不能完全统一,它们都是法定权利,可以和谐互助,道德权力是社会监督权,是统一的监督权力,国家法制化三权收缩为公共监督权力一维,这是走向道德社会的机制,适用于无矛盾社会,即不是对立关系的同一,而是人无不同,消灭差别的科学大同社会。
(十)地位
广义四维法治论是四维法学的核心理论,也是四维法学的骨干部分,我们应当重点把握它。
三、四维法治系统的基本函数关系猜想
通过观察我们发现法治四维结构的各要素之间存在一种稳定的结构性变化关系,这种关系在一定区域内波动,只要不突破这个范围,法治系统关系就是成立的。所以,广义四维法治可以使用一种量的关系式表达四维量。就是说,假如我们把人权程度的数量看做分母,其他三权程度的数量之积看做分子,二者比值可以看做是表示权力-权利系统的关系,那么,三维量中任何一维量为零,则法治关系就不存在了;三维积的量达到一,则法治化程度最高,人权内容相对稳定,最大值也为一;权力三维可以在为零、为一,或居中之间,相应地权利形态也具有三态,即无(零)、有、大(一),二者比值也在零与一之间波动。总之,一般来说有三种可能性的关系:1)如果分子不变,分母越小,比值越大,则法治化程度越低,社会越不稳定;反之,社会越不稳定。2)如果分母不变,分子越大,比值越大,法治化程度越高,则社会越趋稳定;反之,社会越不稳定。3)如果社会越进步,则人权范围越大,但不是无限的,只是权利行使的更加充分,主体必然需要自我限制;社会也不会无限反自然而发展。因为物极必反,所以,我们认为,法治中庸是社会的最和谐状态,即权力合一则与权利等价是中庸法治态。这是法治系统存在的最深刻的真理本质所在。
以上关系中的公民权利指自然人和法人,是广义人权;人民民主是民心不是民意;社会公德代表信仰,民心代表情感,法律代表科学,只有三者有机结合才使法治制度得以系统化。但法治不是绝对的,而是取决于人权的实际内容,在人权全面充分实现的情况下,法治社会才可能真正的现实化。所以,法治社会是动态平衡的社会,只要系统比值不变,法治社会就是均衡稳定的、合理的,最大和谐是法治社会的最高状态,但不可能持久、也不多见,而是具有理想性的。
法治四维首先是度的关系,即系统在可以自我调节的限度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其次是量的关系,即各维度之间具有一定的函数关系。法治系统随着各维度之间的关系而变化。为了表达的简化,我们如果找到一种法治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函数关系式比较合适。这是一种探索和猜想,或许也是法学理论研究的一种新方法、新途径。这种互动、制约、系统内的多维量的关系,可以用以下几种函数关系式表达。
1、四维法治系统四要素的基本函数关系
如果我们分别用字母表示法治四要素,那么四维法治关系式就可以表述为关系式:F=ABC/D=1,或F=ABC/D=0。ABC∈【0,1】,D≠0。其中D:人权度;A;社会公德度;B:民主度;C:法制度;F:法治。
【法理意义】
1)法治社会的理想态,实践中只有“合”,即比值约为1,即可保持法治系统的平衡,就可称之为社会的法治型态:权力三维合理分立,相互制衡,人权相对稳定;监督权力至上,人权伸张充分发展。
2)当实践中产生“分”的状态时,即比值为0时,系统平衡破坏掉,就是非法治社会型态:权力为零时,人权问题也消失;人权为零时,即方程无解,法治系统崩溃。
2、法治系统自我协调平衡度的函数关系
E=lgD/ABC,E∈【1,0】,D∈【1,0﹚,ABC≠0,其中,E:法治系统平衡度;D:人权度;A;社会公德度;B:民主度;C:法制度。
【法理意义】
四维法治要素相互依存,量化制约,变中有不变。当权力一定,假定权力得到有效分配和制约,国家和谐,人权三维越大,对数值越小,法治系统越稳定,社会不稳定;假定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社会和谐,国家不稳定;当权力=权利时,即D/ABC=1时,E=0,系统最稳定,国家社会一致,社会和谐,世界和平。
3、法治系统中法治度与和谐度函数关系
【法治度】
E′=ABC∕D ,E′∈(0,1】, D≠0,ABC≠0。其中,E′:法治度;D:人权度;A;社会公德度;B:民主度;C:法制度。
1)ABC=0,D为任意,E′=0,表示系统整体崩溃,没有法治;
2)ABC=1,D为1,E′=1,结果最和谐,法治化;
3)在E′∈﹙0,1﹚时,体系存在不和谐问题,但整体不会崩溃,这是一种反比关系。
【和谐度】
E〃=㏒D ABC, E〃∈【0,1】,D≠0,ABC≠0。其中,E〃:和谐度;D:人权度;A;社会公德度;B:民主度,C:法制度。
1﹚E〃=1,权利=权力,最和谐系统,意味体系最大和谐,无矛盾状态,权力-权利合一态;
2﹚ E〃=0,公共权力最大化,表示最不和谐系统;
3)E〃∈﹙0,1﹚,O无对数,ABC≠0,表示国家可以永恒;D≠0,表示人权有不朽性。
【法理意义】
E〃越大,社会越越和谐;反之,社会越不和谐。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规律。就是说在法治社会权利是基础,社会是否和谐决定于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配置是否合理,当公共权力逐渐缩减乃至等于公民权利时,社会系统处于不崩溃阶段,或者达到系统内在的和谐状态;当公共权力逐渐增大到1时,不管公民权利为任何值,都会导致公共权力集权化,甚至实行直接的君王统治制度,社会最不和谐,容易导致社会秩序的全面崩溃。
第二节 四维法治论的理论依据
人类社会意欲实行法治就是要在全社会实现人的意志的公正的、普遍的、平等的自由。法治化是人类自身走向科学(包括哲学,下同)、文化、宗教共融之后的社会制度文明形式。其中,宗教担负着道德信念的化育功能;文化担负起艺术品质、人文精神的化育功能;科学担负起人的求外在实在的精神化育功能。所以,法治之路不仅仅是法律人的事业,而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全体社会成员都成为自负其责的法人(负责的人是指普通的自由人,不是圣人、君子、贵人、富人、智者等等少数人,不包括精神残疾者;前者是要消除的,后者是要救助的),法治社会才能真正达到其系统的最和谐的运行状态。我们建立的四维法将消除、或者同一化法的道德主观性和法律形式性之间的矛盾,它不是追求二者的对立统一,而是将二者置于非矛盾和无矛盾条件下,在意识同一,或者无意识合一中人的同一性为大前提下,演绎新型的系统的大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