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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乡镇:如何避免冲击宪法?——为重庆乡镇机构改革支招

  那么,有没有既不违反现行宪法,又不需要等待修改宪法而撤销乡镇政府机构的法律通道呢?有。这个通道只有一个:将县改为市辖区。
  根据现行宪法,市辖区不能再划分乡镇,不能成立乡镇政府。城市市区下面只能设立居民委员会作为政府与民众的桥梁,协助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目前,一些城市市辖区下面的乡镇区划及其政府机构都是不合宪法的存在物,当然不是故意违反宪法,而是在县变市、市变区的过程中尚未来得及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些遗留问题迟早要被纠正。产生这些遗留问题的原因是:只注重经济体制改革,而不注重机构改革;只注重横向机构改革,而不注重纵向机构改革;只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法治效益。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大力推进纵向机构改革的重庆市,不应当再留下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否则,又何必搞纵向机构改革呢?建议重庆市在撤销乡镇政府之时,先将有关县改为市辖区,这样,乡镇一级的区划及其机构,无论是乡镇政府还是乡公所、镇公所,自然就不能继续存在了。
  如果有些县一时无法改变为市辖区,那么,就不应当进行撤销乡镇的改革,那就只能弱化乡镇而不能取消乡镇。要想取消乡镇及其政府机构,就只能耐心等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
  乡镇区划消亡之后,不应当设立街道一级的行政区划以及街道办事处。因为,从法治的角度看问题,这不符合宪法,目前所有的街道办事处,实际上都是违犯宪法的存在物,迟早要被取消。从管理学的角度看问题,用街道办事处代替乡镇政府,并没有多少实际效果,既不能减少管理层次,又不能提高效率,也不能减少人员编制,更不能节省财政支出,完全没有必要。例如,乡镇有人大,街道有人大工委;乡镇有党委,街道有党的工委;乡镇有政协工委,街道也有政协工委;乡镇有七所八站,街道也可以有七所八站;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当然,没有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一类的机构,让市辖区政府直接面对社区、法人和民众,可能一时不习惯。怎么办呢?笔者建议,采取一个变通的、不违反宪法的过渡办法予以解决。这就是:区政府设立社区事务局,社区事务局下设若干以社区命名的科或者处,让它们代替现行的街道办事处。这样,街道办事处就可以顺利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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