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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乡镇:如何避免冲击宪法?——为重庆乡镇机构改革支招

  上述计划的第一步,即弱化乡镇政府机构,在法律上完全行得通,没有任何障碍。宪法和组织法本来就没有赋予乡镇政权多少管理职能,他们本来就没有完整的行政权限,弱化乡镇政权正是宪法的要求而不是对宪法的违反。
  上述计划的第二步,即改乡镇政权机构为乡公所、镇公所,变为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却是不可行的。
  从实际效果上看,乡公所、镇公所一方面不一定就比已经弱化了的乡镇政府节省机构以及人员编制,另一方面对于老百姓来说仍然是头顶上的一级政府,不过是换了一个名称而已。
  更重要的是,从法律上看,这一计划有不可逾越的宪法障碍。县下面划分为乡镇,设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这是一个宪法制度,是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不能更改的制度,要想更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宪法修正案。但是,到目前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尚没有取消乡镇区划、撤销乡镇政权的意向,预计在较短的未来也没有这样的计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更不可能仅仅为了重庆市的纵向机构改革而修改宪法。因此,上述计划的第二步是行不通的。
  上述计划的第三步,即推行乡镇自治,是一个很好的方案,但是也存在法律障碍。
  说它好,是因为乡镇自治符合中国的传统,从秦汉到民国,都没有乡镇政权机构,都是实行乡镇自治的。重庆的改革计划正是对传统的复归。
  当代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实行乡镇自治的。如美国,50个成员国基本上都实行中央集权,属于政府管理的事项,都有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不属于政府管理的事项,则实行地方自治。市(特大城市除外)、县、乡、镇名义上也有政权机构,但是职能范围很小,基本上如同我国村委会、居委会,甚至还不如我国的村委会、居委会。其特点是:有财务,无财政;有保安,无警察;有捐献,有赞助,无税收;有议会,无法院;有公务,无工资,所谓年薪一元;等等。因此,推行乡镇自治,也符合世界潮流。
  但是,好的计划,不等于肯定合法,不等于在法律上就行得通。现行宪法对乡镇政府的定位就是,服从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领导的基层政府,是要执行法律和政令的基层政府,而不是自治组织。我国目前的民众自治组织就是村委会、居委会,政府与它们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是指导的关系、协作的关系。要把乡镇政府组织改为像村委会、居委会一样的民众自治组织,就必须修改宪法。而修改宪法谈何容易,重庆市连修改宪法的提案权都没有,至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提建议。不修改宪法就要实行乡镇自治,当然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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