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组织播放的他人未发表的音乐作品,需要著作权人许可。
(二)、音乐节目播放后的权利
1、广播组织的权利
禁止转播权。
著作权法并没有区分有线、无线转播,也就是说对于广播组织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不管是有线、无线转播都需要得到广播组织的许可。对于是否可以进行网络转播,
著作权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从
著作权法的立法语言以及目的来看,这样的行为也是需要得到广播组织许可的。但是如果广播组织将其播放的音乐节目许可他人转播,是否需要著作权人以及表演者许可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转播以及复制权是相对对立的权利,其行使不受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制约。[27]
禁止固定权。
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组织享有对其广播节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也就是说除非广播组织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其广播节目进行固定。但是正如我们前面的论述,虽然广播组织对其广播节目可以固定并进行复制,但是如果他要发行这些录制品就必须获得著作权人以及表演者的许可。广播组织并不能享有发行这些复制品的权利。
2、音乐作品著作人的权利
对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来说,其不能禁止广播组织转播以及固定以及复制其音乐作品,但是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没有受到损害。广播组织以及其他公众要行使这两个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对于被播放作品被公开传播给公众的问题,是否需要著作权人同意呢?现今,在公共场所为广告目的提供播放节目的情况越来越多。问题是作者授予广播组织的许可,是否包括对该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所有营利或非营利性的利用。[28]但是按照中国
著作权法,广播组织并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那我们可以从立法的目的以及广播组织存在的目的来看,显然,公众非营利性的使用广播电视节目,如在家看电视。收听音乐并不需要著作人同意,否则,广播组织的广播就无任何意义。但是如果是商业性的使用,那么其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3、表演者的权利
如果广播组织对其现场表演进行直播,需要获得表演者的许可。如果广播组织播放音像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不需要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是否需要表演者同意?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表演者并不享有对其录音录像制品的广播权。但是如果广播组织播放的是含有音乐表演的电影作品(包括类似作品),这时他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但是不需要表演者同意。表演者对于节目广播后的控制权不包含转播以及固定以及复制权,但是表演者享有其他的
著作权法予以表演者的权利。
总之,音乐产业具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词曲作者、录音录像制作人、广播组织以及电影制片人以及公众都是这众多利益相关者的一部分。这些众多的利益相关者纠缠在一起,使得音乐作品、相关制品以及其利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复杂。在对相关权利主体的权利性质作出定性后,本文对于相关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界定,希望这样的界定能有助于消除现今各方对于相关权利、义务性质的误解,促进我国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①] 见《法国知识产权法》,第L112-2(5)条;1976年《美国版权法》,第102(a)(2)条
[②] 见1988年《英国版权、外观设计和
专利法》第3(1)条
[③] [美] 保罗·戈尔斯坦著 王文娟译:《国际版权原则、法律与惯例》,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