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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与音乐作品相关权利的法律保护

  对于音乐作品来说,其价值主要体现在音乐作品的传播与利用上,一首音乐作品无人利用将无任何意义。因而,本文的分析视角是从音乐传播过程中权利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二、音乐作品的表演与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
  (一)、对于音乐作品的表演者的保护是基于表演者的表演行为。
  所谓表演,是指公开演出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为。按照《伯尔尼公约》第11条(1)之规定,音乐作品的表演分为两种形式:一位演唱者的现场表演,而为机械表演。[⑧]对于音乐作品来说,除了词曲作者外,表演者的表演对于音乐作品的成功具有重要的作用。音乐家在表演预先创作的音乐作品时,必然表现出个人的特征。因而,不同歌手对于同一音乐作品的演唱都可以获得表演者的权利。法律对于表演者的法律保护不是基于音乐作品,而是基于其对于音乐作品的演唱行为,是基于演唱者加入对于音乐的自我诠释,体现了表演者的自我特征。
  (二)、音乐作品表演形式与对象
  音乐作品表演的形式一般认为包括面向观众的现场表演,二为专为制作录制、录像录音制品而作的表演,三是为电影或类似电影作品而做的表演,四是为广播而做的表演。[⑨]在互联网时代还应包括为网络传播而进行的表演。对于表演者使用非作品的音乐进行的表演是否受到保护,各国对此的规定并不一致。中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要求表演一定是对作品的表演,美国版权法规定,不保护未取得版权作品的表演。而《罗马公约》第9条规定,缔约国的法律可以使本公约提供的保护基于未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人。因而,对于非文学艺术作品如民间音乐、即兴创作的音乐、以及其他的前卫的音乐艺术是否给予保护就是每一个国家自己法律的规定。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一个音乐作品要获得保护必须能以某种有行形式复制,而即兴创作的音乐作品,某些前卫的音乐作品(如通过电使某种东西发出声音,各种声音混合而成所谓音乐),转瞬即逝,不可能对之进行复制,除非在表演时固定,因而,对于这些音乐是否给予保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国著作权法没有要求表演必须是对作品的表演,因而对于民间音乐的表演在中国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三)、表演者的权利与义务
  1、表演者的义务。表演者对于自己作品的表演不需要任何许可,但是,事实上表演者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表演他人的作品。对于音乐作品的表演者来说,他可以是对音乐作品原作的表演,也有可能是对音乐作品演绎作品的表演。如果是对音乐作品原作的表演,其需要获得词、曲作者的共同同意,如果其是对音乐作品的演绎作品的表演,其不但要取得原作者的同意,还要取得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例如,一个表演者想表演一首由日语歌曲改编而来的中文歌曲,其必须取得日本歌曲以及中文歌曲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而原作品与演绎作品同样享有著作权法的作品地位。当然,演绎作品作者的权利要受制于原作作者。
  2、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以及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这里着重谈谈表演者的经济权利。
  (1)、首次表演时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在首次表演时,享有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及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的权利。也就是说,表演者对于其首次表演享有固定权以及向公众传播权,未经表演者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对其首次表演进行固定和向公众传播
  (2)、在首次表演后,表演就被固定于某一载体,对于这一带有音乐作品以及表演者表演的载体,表演者享有复制并发行这些载体的权利。
  (四)、表演后续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表演者的表演来说,后续的使用者包括商业使用以及私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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