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抽象行政行为具体如何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无疑需要一个较为细致、深入探索以及各级政府有机配合的过程。但目前看来,课题组提出的建议显然指出了一个具有较强科学性、可行性并且值得努力的根本性方向。课题组不仅明确指出了完善行政诉讼范围的原则是将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均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而且也提出了各种具体的实施建议。而这些原则性和具体性规定,实际上都是直接针对原有的
行政诉讼法的缺陷而提出的修改和完善性意见——不仅重新明确规定了诉讼受案的范围、主体,而且增加了具体、细致的惩戒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若检察院、公民能够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就能以法律的方式介入其中进行合法性调查,去甄别“红头文件”的合法性——从其出台的程序上、透明度、动机以及是否可能会造成巨大损失等方面入手,依法给予定性,这样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非法“红头文件”的出台,从前瞻性的角度来加以预防,势必会产生良好的影响。
如此以来,相比于依靠各种同为“红头文件”的政策性规定,相比于依靠各种“红头文件”制定者——各级政府本身步骤不一、程度不同的努力,这种主体明确、责任鲜明、惩戒严厉、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不仅能够让各种违法“红头文件”的具体制定者——各级政府更加地谨慎、严肃、全面地把关,从而从根本源头得以减少、遏制各种违法性“红头文件”的产生;而且会因为有了明确的讨伐和遏制性武器,而使得违法“红头文件”扰民、侵民、伤民的势头有了得以根本遏制的可能。而广大民众也会因为自己的正当权利能够得以有效、稳定和根本性地保障和维护,法律信仰也就得以全面恢复和大力加强。而所有的这些,对于推动整个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必将起到极为积极、重要的作用。
其实,前述主张不能否认国外的先进法律思想和理念对其产生的影响:国外发达国家的民主法律理念就是对行政权的制约,一切行政权的行使都可以受到司法审查,无所谓具体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有专门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案件。我国法学界现在也逐渐接受了这种法律理念。从国内环境来说,我国国内政治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民主化进程加速,也需要对政府行为进行全方位约束,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应当履行入世承诺,这样就必须对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进行规制,不管具体行政行为还是“红头文件”都不能与我国的法律和承诺的WTO规则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