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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司法审查探析

  一如前述,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排除了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从而导致监督链条的断裂。其实,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损失只是局部的、暂时的,而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后果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缺少了司法审查这样一道监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最后防线”,那就难以从源头上避免和补救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并有可能使社会正义遭受更大的损失。
  鉴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查无法实现理论期待的效果,尽管现有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方式是很重要的,但司法审查是一种局外的、有严格程序保障的、最受社会各界和公民信赖的审查方式,是实现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最可靠、最有效的法律制度之一。因此,笔者认为,对“红头文件”应该设立司法审查,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定“红头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法院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往往依赖于对“红头文件”合法性的判断,而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审查“红头文件”的权力属于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这不利于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而且,由此导致制定“红头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有了“司法豁免权”,也与法治的精神不符。“红头文件”不应成为司法审查的禁区,司法审查终将成为现代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也必定是我国法治建设历程中的一个巨大跨越。行政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当然应该依法制定,其是否合法最终应该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没有司法审查,行政法治等于一句空话,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也就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三、司法审查是遏制违法红头文件的最佳举措
  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主持、历时三年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研究近日结题。《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也随之出炉,是为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而做准备的。最值得注目的是,这次修订不再局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而且对抽象行政行为——“红头文件”也可进行审查,如果这一条在将来的立法中得到确立,那么将会对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产生深刻影响。修改建议稿提出:“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意味着政府文件将纳入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而马怀德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的时候也表示“将建言人大,赋予老百姓告红头文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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