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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与法治:一个思想史的检讨

  
【注释】  参见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 张竹明 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6卷。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1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29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19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2-134页。但是在政体与法律关系方面,亚里士多德又没有完全按照逻辑的方式设计法律制度,而主要按照掌握权力的角度分析城邦的法律,在君主与僭主之间,在贵族与寡头之间,亚里士多德没有作出绝对的划分。
柏拉图《政治家》黄克剑译,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44-45页。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见《亚里士多德全集》苗力田译,第8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页。
在《政治家》中,柏拉图使用了医生看病的比喻,见《政治家》第95页,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把法律比喻为金质纽带,见《法律篇》,张智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29页。另外可参见拙文《解读柏拉图关于法律的三个比喻》,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见《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第4页。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见《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第236-237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78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48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89-192页,第194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43-147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55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64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67-167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69页。在这点上,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晚年的思想,因为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做了几乎相同的表述。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71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08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206页。
在论述寡头政体的时候,亚里士多德说:“当农民和家道小康的人们执掌政体的时候,政府倾向于法治”“有营生无闲暇,法律才有权威”,《政治学》,第193页。“不是由最好公民而是由较穷的人做主,不会法治”“贤良为政,不会乱法”,第199页。有时候,亚里士多德又将寡头政体与贵族政体混同,第198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99页。
雅典的人口估计稍微超过30万,雅典所在岛的面积不过2千平方公里,参见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盛葵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2-23页。
参见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第127页,他把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归结为三个要素,普遍利益的统治,守法的统治,臣民自愿的统治。
阿奎那关于国家的起源,国家的目的,无不带有亚里士多德的影子,参见《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萨拜因说,亚里士多德关于革命的理论,颇有马基雅维里的味道,参见《政治学说史》上册,第148页,而马基雅维里则效仿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参见《政治学说史》下册,第395页。
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9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35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48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9-37页。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09-316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43-47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50-55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59-66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76-82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21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
典型的代表是昂格尔,他说,法律的普遍性要求行政与立法的分离,法律的一致性要求审判与行政的分离,而这两个分离,则是法治理想的核心,参见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51页。
19世纪末,德国逐渐发展为“法治国”。英格兰传统的“法治”与德国形式的“法治国”成为西方两个典型的法治典型。“英格兰法治既是中产阶级直接参与政府的原因又是它的结果。然而,德国式的非民主的自由主义的法律对应物则狭隘地解释法律的普遍性与自治性,把它们看作是有权力和没有权力的人都可以利用的安全屏障”。参见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第184页。
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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