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体与法治:一个思想史的检讨

  从逻辑上讲,共和政体正好与平民政体相对,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一个是正宗的政体,一个是变态的政体。但是,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实际的所指,也就是说,其他政体的形式都能够在现实的政治制度中找到影子,而共和政体只是亚里士多德理想中的政体。在他看来,一个称邦可以分为极富阶级、极贫阶级和中产阶级。如果穷人数量多,超过了富人,那么这个城邦就是一个平民政体;如果富人和贵族在质量上压倒了穷人的力量,那么这个城邦适合寡头政体。平民政体的典型就是雅典,寡头政体的典型就是斯巴达。如果中产阶级人数众多,那么这个城邦就适合共和政体,共和政体实际上就是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的混合,而且混合得越好,那么共和政体就越持久。 在一个城邦中,极富阶级逞强放肆,致犯重罪,极穷阶级懒散无赖,易犯小罪,而中产阶级则最能够顺从理性,也很少有野心,因此,“惟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 从性质上看,共和政体混合了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的性质,也就是说,共和政体同时具备了平民政体的自由和寡头政体的财富。而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都趋向于法治。 也正是在共和政体之下,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他著名的法治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
  古希腊罗马文明并不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文明,但是,政治与法律的文明无疑起源于古希腊罗马。就政体理论而言,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政治家》广泛地讨论了政体问题,而亚里士多德在研究和编辑了158个城邦的宪政,在他的《政治学》中,政治学的核心便集中在他的政体理论。柏拉图的洒脱和奔放,使得他的政体理论隐含在他的“对话”之中,而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他的细节分析能力,使政体理论成为一种系统的学说。就法治理论而言,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与亚里士多德“法治优于人治”理论,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开启了法律理论的先河。直到今天,当我们回溯法治论起源的时候,甚至在谈及法治理论的时候,我们还是经常地引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不过,要指出的是,我们不能够夸大古希腊人的理论成就。古希腊政体与法治关系论只是这个理论问题的起点,古典学者们对于“政体”与“法治”的理解,与现代意义的政体和法治相去甚远。他们所谓的政体不过是城邦管理一种模式,而城邦在人口、面积和社会关系方面,只类似于现代社会的一个小镇。 希腊学者的政体理论最多是为现代国家理论和政体理论划定了一个逻辑的范围,限度了政体研究的客观对象。现代政体理论研究只是亚里士多德死后1500年左右的时候才真正开始。古希腊人所谓的法治,也不过是政治的一个手段和工具,在这一点上,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人治与法治”之争也并不比中国先秦儒法之争更精彩。而且,当亚里士多德将法治归结为“法律的普遍服从”和“良好的法律”的时候,我们并不能够将古代社会的“法治”与现代意义的法治联系起来。比如,中国古代社会,从秦王朝到大清王朝,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良法”,每个时代都依靠封建专制的强权使民众“普遍服从”自己的法律,但是,我们不能够说中国古代社会就是“法治”的社会。因为这个缘故,现代作家们认为亚里士多德并没有给“法治”下一个完整的定义,认为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理解并不能够从他的“良法”和“服从”表述中找到,而只能够从他的思想中去发现。
  从先秦与古希腊比较的角度出发,我们也许可以发现古希腊政体与法治理论的历史地位。大体上讲,中国先秦与古希腊政体与法治理论的不同之处首先在于,先秦社会只存在着君主制,政体形式比较单一,而古希腊同时存在着君主制、寡头制和平民制,可供研究的实际政体比较多样化。中国社会专制制度的早熟限制了政治学说的视野,而专制制度又遏制了学术的自由和深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古代中国社会产生不了亚里士多德,更不可能出现亚里士多德那样深入、细致和逻辑体系的政体理论。其次,先秦“人治”与“法治”之争,都是为君主的“王权”或者“霸权”提供治国之术,而古希腊学者研究政体和法治却是为了“城邦政治的目的”,那就是全体人民的“善德”。或许我们可以说,古代社会的法治论,其实都是工具论的,不同之处在于,东方社会的“法治”是赤裸裸政治强权的工具,西方社会的“法治”是穿着道德外衣的政治强权的工具。在正是在“道德”外衣之下,西方后世学者将“道德”与“价值”联系了起来;当法治与“价值理想”联系起来之后,西方近现代“法律至上”的法治理论才得以产生。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小的结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让我们将法治与政体联系了起来,政体的性质和形式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形式,法律要适应政体的需要。法律制度可以存在于任何政体形式之中,“以法为治”的法治实际上是实现政治目的的一个工具。
  三、 民主宪政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死亡标志着古希腊城邦文明的衰落,西方的思想步入衰败。罗马有着辉煌的法律制度文明,也有着闪光的法律实践理性,但是,就政治思想和法律理论而言,古罗马比不上古希腊。古罗马之后,西方文明实际上是倒退的,北方民族的野蛮,源于东方的宗教冒昧,西方几乎没有了政治学,也没有了法律哲学。当西方人重新发现了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之后,他们的智力水平才得以恢复并向前发展。在神学领域,12世纪的阿奎那将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与天主教的神学结合起来,创立了中世纪后期的神权政治学 ,14世纪的马基雅维里以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创立了近代的政治学 ,16世纪的博丹创立了民族国家的主权学说。在法律哲学领域,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利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制度,开创了西方法律的传统 。在政治实践领域,教权、王权和封建诸侯旷日持久的政治斗争充斥着中世纪的历史,市民社会的形成有了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需求。从16世纪的格劳秀斯到19世纪的卢梭,他们以崭新的政治学设计新的政治制度,并将法律确立为社会的基础。真正意义上的公法和公法理论得以产生,其中,法律至上的法治观成为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政体与法律问题上,详细研究并有所成的是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一个方面,孟德斯鸠相信人类的理性,也提出过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理论设计。在这一点上,他与自格劳修斯以来的理性主义法学相一致,他是法国启蒙运动的一部分;另外一个方面,他也承认政体的性质决定法律的性质,不同的政治社会和自然环境有着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甚至提出了生活方式决定法律的命题 ,和风俗与习惯影响法律的观点 。在这一点上,他继承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传统,同时又具有了后世社会法学的雏形。正由于这两个方面的结合,孟德斯鸠的宪政理论成为17-18世纪较高程度系统完整和实际的理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