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误读法人竟成笑柄
郭富青
【关键词】自然人;法人;误读
【全文】
法律的概念与范畴常常不同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直观地、感性的认识。这也许因为法律虽然是调整现实生活的规则体系,但是,法律却不是针对个别社会生活现象设置的规范,而是从普遍的,具有典型、类型化的社会关系中抽象出带有广泛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由此,形成了法律与现实社会生活的距离,一般老百姓按照生活的惯性思维和情理往往不易理解和掌握法律,学习法律需要培养法律的思维方式。然而,法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既要高于现实生活又要回归于实现生活。因此,法律需要专业化和职业化以确保立法和司法的质量和运作效率。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大众,芸芸众生也需要培养法律意识,拥有一些法律素养,一来可以使人民群众正确地认识和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做侵害他人利益的事;二来也可以在现实生活中,避免闹出笑话,在众人面前丢人现眼。这自然有赖于国家应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对广大群众进行有划的法律培训。
我这里将要谈及的活题“自然人与法人”的关系,对于受过法律专业熏陶和法律职业训练的人士而言,这两个民事主体概念属于一般性常识。大凡学习过民商法的人都知道,自然人是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人,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则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然而,就是“自然人与法人”这两个常识性法律专业术语,经常被人们错误的理解和错误的使用,笑活百出,令人捧腹。许多事例初闻、初见时,觉得只是不懂法理之人或是对法律一知半解之士,制造出的笑料。但是,静下心来,仔细体味这些可笑之事的因由,穷追其来龙去脉,反刍、回味出错的机理,发现这等笑话,也竟然能够帮助我们加深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亦是学习法律的一种途径。它能使人深明法理,警示人们不要重蹈覆辙,再犯同样的错误,闹出类似的笑话。正是出于此目的,不妨将我耳闻目睹的这方面的笑料择其一二,以餐读者,不只是为了与大家共享一笑之乐,更是为了反诸己身,一怔视听,晓之以法理,以收前车之鉴之功效。
(一)亡命天涯的法人
话说北京有一家公司,名叫“坚石房产中介公司”,该公司曾经政府主管部门被评为北京市“十大诚信”中介公司。然而就是这样一家所谓“信得过”的公司,突然有一天,客户在公司住所地竟然发现人去楼空,公司老板将客户委托资金数千万元席卷而走。三个月后,公安侦查人员在海南岛发现并抓获了该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王某正在着手改名换姓,办理假身份证,并准备作整容手术,玩弄金蝉脱壳之计。于是,北京市某晚报以此作为典型案件做了新闻报道,其标题是:“坚石法人亡命天涯三月被逮捕”。看到这些文字,窃以为既匪夷所思,又是法理不通的笑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