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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检察官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发挥各部门的综合职能,检察官在其中的作用自然是不可替代的,如何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维护社会稳定和依法调节利益关系的本领,是值得深入探究的新课题。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必不可少:
  <一>.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独立的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因此,国家的一切大政方针都由党制定,并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因此,检察官必须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地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在政治上、行动上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检察工作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比如移民工作中有些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仅仅靠政法部门并不能完全解决,还有待法律的制定、修定和完善,而这一切都要在党的领导下由立法部门去完成。再从保靖县检察院这几年的情况看,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首先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该院坚持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汇报,重要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在各项工作中体现党的领导、落实党的领导,积极争取县委对检察工作的重视。通过努力,该院的各项工作都打开了很好的局面。同时,我国宪法之所以将国家机构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在强调各机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同时,实质上也是承认各机构间的相对独立性。检察官应根据宪法确立的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职权,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认真履行职责,突出为困难群体服务的主题。困难群体能否有效、及时地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公平与正义能否得到维护,关系社会的稳定与安宁。检察官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基础上,应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援助与扶持,目前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有:第一是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第二是发挥检察官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的特殊作用。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非法集资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常常会引发群体性纠纷。在这些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检察官应当帮助相关主体整合、梳理并恰当调整利益诉求,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寻求纠纷的解决。第三是强化检察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功能。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均衡的实际出发,引导检察官将服务重点逐步移向收入较低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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