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检察官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胡贤生;宋兵
【全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必须立足于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做好检察工作。本文试从检察实践的角度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作粗浅阐述。
一.检察官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使命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检察官创设的前提与基础。检察官的出现,不仅是基于社会生活对其专业技能的需要,更是国家政治建构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把检察官建设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检察官的发展状况往往被当作国家民主与法治总体水准的一种标志。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特征无一不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是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促进发展。做好检察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措施,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担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检察的职能活动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和消除社会矛盾与冲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而检察官正是直面社会矛盾与冲突的职业。检察官出庭公讼、开展反渎反贪等活动,是在解决已经形成的矛盾与纠纷;检察官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等,是在防范和避免矛盾与纠纷的发生。在一些尚未酿成纠纷的利益冲突中,检察官对当事人的引导和建议、对当事人决策与判断的影响,不仅直接关系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全社会的社会纠纷总量以及社会纠纷发生的概率。如今,遇到侵权行为找检察官已成为政府、群众、企事业单位的习惯性选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诱发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因素不断增多。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方面,检察官可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二.检察官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