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给予相对人的一种从事相关行业的法律资格或身份。在这类行政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实施了不作为,使得相对人的利益无从保障,既浪费了相对人的时间,又使其可信赖利益受损。所以行政机关在这类案件上应该严格的依法行政,做到便民、及时,认真地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相关答复,杜绝此类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发生。
(2)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特殊照顾,如过此类案件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的危害性极大,因为给付的对象都是一些有着特殊利益需要的人。如在抗洪救灾物资救济的对象,优抚物品救济的对象等,发放的不及时,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严重损失。这一类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不单单是与利益相关的相对人,甚至普通民众都可以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给予相关处理(这些案件已经损害了公共利益),判决行政机关快速作出反应,切实维护好相对人的权益。
(3)行政裁决。因为我国行政裁决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行政司法制度,导致此类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数量上升很快。新的经济条件下,经济纠纷更需要行政机关用裁决的手段而不是诉讼手段去解决(因为纠纷是因为专业性,技术性的行政管理法规或规章所引起的,这些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职能和技术职能,其对纠纷的认定水平,裁量程度以及裁决手段都较司法机关有明显的优势)[8]此类行政不作为案件必须要及时,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更应该完善行政司法制度,把司法活动程序中的各种严格的程序规则引进行政法学体系当中,如司法管辖制度,代理制度,立案调查取证制度等,同时应该加强对行政发的司法审查适用,目前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仅对相对人提起的诉讼部分进行审查,随着社会的发展,是否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和相对人未提起的诉讼进行审查呢?可以进行相关探讨。
2.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给予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性的处罚。因为是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仅仅是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更加是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行政机关依法不履行职权容易造成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同时地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所以行政相对人应该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想政府纪检部门提起行政监察,使监察机关运用相应手段迫使行政处罚机关履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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