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羁押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治原则在
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法治原则已经体现在现在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之中,构成了刑事法的基本框架和理论基础。作为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羁押应受到最为严格的限制。
(三)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合目的性,也就是羁押的适用不得背离法定的羁押理由;二是必要性,亦即在羁押和非羁押措施之间的选择上,必须以羁押为例外,尽可能选择那些足以替代羁押的非监禁措施,如保释等;三是适当性,也就是在适用未决羁押措施时,必须使羁押的期限与被羁押者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可能科处的刑罚相适应,或者成正比例。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要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实施的罪行的轻重相适应。
(四)司法授权原则
司法授权原则是国际通行惯例,必须由中立的司法机关通过审查羁押的实质性要件,决定是否允许适用未决羁押措施,这同样是法治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五)权利救济原则
法律应当赋予所有受到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的程序性救济的权利。即当国家追诉机构所做出的行为或决定对其不利时,有权要求中立的司法机关予以审查,并做出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或决定。
二 其他国家的羁押管理体制
(一)美国的侦查与羁押制度
在美国侦查和羁押的决定权就是分开的,侦查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抓捕犯罪嫌疑人,但抓捕后是否羁押要由法院审查决定。羁押、拘留,还有逮捕,这些词在中文的法律中都有特别的含义,翻译成英文通常是arrest, detention, incarceration.事实上这样翻译是有问题的,这些词在英语中也有特别的含义。比方说,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先拘留后逮捕,翻译时很多人把拘留翻译成detention,逮捕翻译成arrest,你要是和美国律师解释的话,他会觉得不懂。事实上美国警察抓人的时候就是arrest,所以根据英文怎么可以有先拘留后arrest?但是你要给中国人介绍美国的制度的时候,怎么能先有逮捕后有拘留?这是两国侦查、羁押制度上存在差异的原因。美国嫌疑人被羁押后,也不是由侦查机关看管,而是由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狱系统统一管理。
(二)德国刑罚执行权整体属于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