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前苏联的影响,我国民法理论多年来一直将“ 违法性”与“ 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仍为我国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通说,
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学者认为该规定包含了侵权责任的四个要件,也有学者认为该条作出三要件说的解释更为合理,那么未来民法典应如何规定才能消除这种语义上的分歧,从而为我国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指明方向,是我们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二、“过错”与“ 违法性”的内涵及判断标准之比较
(一) 过错的含义及判断标准。学术界对过错的含义有三种观点,分别为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和主客观结合说。笔者认为主观过错说更能正确地反映出过错概念的本质。
“客观过错”是指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具有应受非难性,而在于行为具有应受非难性,行为人的行为如果不符合某种标准即为过错。所以“ 过错是一个社会的概念。”该种学说认为过错是违反社会准则的意志状态。它并不是特别关注行为人主观上的状态,而是将着眼点放在行为人外在的客观的行为举止上面。认为行为人应当像善良的管理人一样尽到注意之义务,并秉此注意行事。客观过错说,事先为行为人设置了一定程度上的行为标准,它们或者强调结果或者强调过程和手段,但只要行为人没有按照这样的标准行事或未达到此标准的要求,那就意味着行为是有过错的。这种观点将主观过错说客观化了,它通过行为人外在行为上的欠缺推知其主观上的恶意与懈怠,从而让行为人为其过错承担责任。客观过错说将评价的对象与评价的标准混同了。
主客观结合说认为,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 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尽管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他们把过错概念中的意识与行动结合起来了,符合哲学上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理论,但事实上,他们又陷入了一个无法克服的逻辑错误中,即违反了不矛盾律。不矛盾律要求,在对任何一个特定对象的论断过程中,不能对其同一方面既肯定什么又否定什么,否则这两个判断不能同真,其中必有一假。主客观相统一的过错说,一方面认为“ 过错是一种主观状态”,另一方面认为“ 过错是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这实际上就等于否定了过错是一种主观状态,从而违背了不矛盾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