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传统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传播作用主要体现在向公众告知现存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的进步,信息技术的出现导致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向公众传播信息的方式发生了巨大转变。首先,技术进步导致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能更加迅速、有效、准确的将信息传递给公众。过去,行政管理机构主要靠传统的书面形式向公众传播知识产权,但是现如今,由于技术的进步所导致的传播手段的变革使得知识产权的传播更加的便捷、有效。同时,技术的进步使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在信息的收集、整理方面更加方便,这使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能采取更加主动的姿态向客户提供增值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管理对象的变化
(一)、管理对象更新频率加快。人类前几次技术进步的过程非常缓慢,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能慢慢适应这种缓慢的变化,但是,现今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技术进步频率大大加快。对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来说,能否适应这种变化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必须面临的挑战。由于技术进步太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有时并不能发现适合的人才来处理相关的知识产权申请,同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文化的剧烈变化可能给知识产权审查的标准一致性带来损伤。[2]
(二)、新的管理对象不断涌现。新技术也导致新的知识产权形式不断出现,而是否需要给予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管理来说也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同时,对于新知识产权形式,如果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给予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管理该如何管理这些新型的知识产权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中的巨大影响。由于在研发领域的巨大投资,为减少风险,跨国公司必须进行相关的国际合作,这些国际合作必然给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带来巨大的障碍。同时,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国际化也给知识产权管理带来损害。跨国公司的国际合作以及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国际化必然使一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因而这一领域的国际协调就变得重要。
四、中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如何应对激烈的技术变革?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必须对中国知识产权现状有清楚的认知
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是与其国家知识产权水平相适应的。Maskus与McDniel通过系统的定量分析发现在1960-93期间日本的专利制度允许反向工程等一系列的弱保护促进了技术的吸收、转移与传播,从而带来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3]中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期望在中国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必须对中国知识产权现状有足够清楚的认识。虽然,现行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框架,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实施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还是有很大的决策空间。那么我们的知识产权现状是什么呢?李荣融表示,国资委监管下的168家央企,拥有的所有专利还不及佳能的一半。据商务部业务统计,2005年我国从国外引进技术支付技术费高达118.3亿美元。[4]中国知识产权总体水平较低,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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