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刑事案和民事案中,如果陪审员 持不下,无法达成共识又怎样呢?这种情况远在希腊城邦时代已有出现。当时的制度是如果认为被告有罪和无罪的陪审员各占一半,被告人就会被释放。今日陪审员不能达成共识的话,就出现了"Hungjury"即「悬而未决的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只要陪审员中有一个认为被告无罪,就会造成"Hungjury";而在民事案中,按不同州的法律,陪审员不能取得大多数的共识,也会出现"Hungjury";当法官宣布案件是"Hungjury"时即宣布这审讯无效,要重订日期,重选新陪审员来审讯。
刑事案必须共识
为甚堋刑事案的要求要高得多,而在刑事案中陪审员必须达成一致共识才能定罪呢?这种一致共识背后的法律精神,是基於刑事案的被告如被定罪,涉及的惩罚是刑事的,换言之定罪后会坐牢,失去人身自由,重大的案件会涉及死刑,是生命攸关的事。可以说,被告的命运是掌握在陪审团手中的,所以一定要陪审团达成一致共识,对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定罪才算公允。这与刑事案中采用「毫无合理的疑点」的审判标准,原则上是一样的。
陪审团制度的原则是很理想的,可是也出现了很多引人争议的问题。八五零年后的欧洲,随著纳粹、法西斯和共产主义的出现,大部分国家经已取消了陪审团制度。一九四三年第二次大战时日本也取消了这种制度。现在的陪审团制度主要存在於英国和美国,而百分之九十的陪审团审讯案件,都在美国。
(一)陪审团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
陪审团被美国看成是捍卫自由的堡垒,陪审团制度通过二种方式捍卫公民自由:
一方面陪审团制度通过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以权力制约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因现代国家由于地域辽阔、人囗众多、政治与经济相分离等原因,现代民主都是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地、经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这意味着政治权力的主体与政治权力的行使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分离。这种分离可能失控——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凭着权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绪而运行,以至出现政治异化——政治权力在运行中发生异变,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权力所有者或者偏袒部分所有者[1]。国家正是权力的行使者,为防止政治权力失控,需要建立各项制度或机制,以制约权力行使者,有效地保障人民的自由权。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就是在权力行使者——国家内部,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三权相互制约。这是权力行使者对权力行使者的制约。这种制约制度要发挥防止政治异化的作用是以各权力行使者都能恪尽职守为前提条件,这显然只是一种理想。在三权中,司法权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因此司法的权威相对于其他政府部门而言,具有其固有的特殊性,正是基于此,必须确保其公正性[2]。一旦出现权力失控,后果不堪没想。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3]。因此,人民不能更多地直接参与立法、行政权的行使,但人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就具有特别的意义。陪审团制度就是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陪审员参与诉讼活动,是权力的所有者与职业法官分享了司法权,人民或一部分人民直接参与了权力的行使,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评价说:“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4]权力所有者直接行使权力,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实现了统一,相对其他权力行使者来说,他们是最不容易滥用权力和腐败的。他们分享司法权,从而使司法权内部实现了一部分司法权对另一部分即职业法官的权力制约,是权力制约权力。从而有效防止司法的独断与专横,保障公民的自由、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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