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一个网友的几点评论,很不错的:
①陪审团可以保护法官的安全。
②陪审团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制度。
③陪审团制度还可以避免法官的勇气受到不必要的挑战。
下面是另一网友对陪审团制度的研究报告,值得推崇:
美国实行的是陪审制度,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可能被选入陪审团。法官只能帮助陪审团理解法律,无权干涉案件结果。陪审团成员都是随机挑选的。到了法庭还不知道会被选入哪个案例。200多各个来自不同族裔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候选人等待入选。行贿受贿的可能几乎到了零。
美国法律其中一个重要的观念是陪审团制度,也是属於普通法传统,在美国宪法的第六条修订案里列明人民涉及刑事案时有权要求一个陪审团的审讯凡入籍成为美国公民的人,有义务免费担当陪审员一职。移民美国的人,对此要有一定认识。 陪审团在西方社会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希腊的城邦时期,陪审团制度经已确立和流行。在阿里斯多德的名著《希腊
宪法》中所述及的陪审团,与现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十分相似,这实在使现代人十分惊奇。当时希腊还没有审讯律师,人民是自我代表的,陪审员也是普通市民,可以说是真正的人民法庭。当时一件案的陪审团由二百至三百个陪审员组成;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审判团,就是由五百零一个陪审员所组成,结果多数陪审员判他有罪。开审前每个陪审员都分得两个小金属牌,一个铸著「有罪」,另一个「无罪」。当控辩双方提出证据后,陪审员就作出自己的判断,把其中一个金属牌放进一个罐里,最后点算金属牌来决定被告人是否被定罪。
今日美国的陪审团定为十二人,这是英国在一一六六年英皇亨利二世时所开始,而在一三六七年正式确立的。陪审员都是普通市民,他们要宣誓以公平客观的态度来听审,由法官主持和作有关法律上的指导,然后集体作出裁决。刑事案和民事案的陪审制度大致相同,但判决的标准则有所分别。 在刑事案方面,按联邦政府和大部分州的制度,一件案件的十二名陪审员一定要达成全体一致的决定(unanimousdecision),方能裁决。(俄勒岗州的刑事案,十对二即可裁决。)民事案的陪审员则只要达成大多数的共识,就可以判案。美国各州的民事陪审法律都有不同,例如加州是九对三,俄勒岗州是十对二定案,佛州是十对二。
刑事和民事陪审制度的另一分别,是民事案的陪审员往往要对案中个别的问题分别作出裁决,英文叫做「特别的裁决」(Specialverdict),例如案中某一事项判被告向原告赔偿,在另一事项上可能判决部分赔偿或毋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