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
对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来说,建构主义对于规范的强调使得现存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合法性得以存在。按照建构主义的观点,现存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实现自我利益的需要,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各国共同利益的表征,对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遵守是国际自我利益的需要。
同时,建构主义者强调国际规则的与时俱进,认为国际规则制度的合法性存在周期性,因而,就国际制度产权制度来说,建构主义者认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应随着时间而变化,当国际上公认的规范和价值变化时,就存在国际利益的再定义和行为模式的再构筑问题,因而当既有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能适应国际社会的要求,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作出变革。
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来看,建构主义者是现存的国际知识产权的维护者,强调这样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与国际利益相一致,是嵌入到国际利益之中的,是国家实现自我利益的需要。同时,建构主义强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应是停滞的,应随着国际社会规范与理念的变化而改变。
建构主义虽然强调规范与理念的重要性,但是建构主义却不能解决国际社会对于现存规则和机制先天性的认同缺失。就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而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现存的知识产权规则和机制显然缺乏共同的认同。发展中国家愿意建立一个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显然不是认同这样的制度,发展中国家同意建立这样的制度只是基于希望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让步能获得在其它领域的好处。
同时建构主义的观念认同基础是西方的主流价值观,而对其他以非西方价值为原点的国际成员而言,存在道义合法性不足的问题。现行的国际社会的大多数规范是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是由它们制定、解释并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扩张。建构主义虽然从理论上论证了国际体系规范是国家间互动造就的观点,但是具体到某一时期、某些国际规范,并非所有国家都参与了规范的构建过程。这些规范在向发展中国家扩张、构建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就面临着一个拒绝还是接受、是部分还是全盘接受的问题。但是建构主义强调国家的能动性可以创造国际体系结构,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要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积极参与到新的国家规范构建过程中。
在建构主义者看来,国际合作最重要的是合作文化的产生和内化,其次是国家的自我约束。按照建构主义施动者和结构相互建构的逻辑,国家之间是否合作,取决于国家的初始行为和对方的态度。合作的文化分为不同的等级,如果合作文化在第三等级得以内化的话,行为体进行合作就不仅仅是因为合作可以获得利益和权力,而且也因为他们有着对合作规范的忠实和认同感。[9]建构主义强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文化建设,同时非常重视国家的自我约束,因而,对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来说,国际社会必须充实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同时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要健康发展,国家的自我约束是必须的,国家必须对其他国家与自己的差异表示尊重,将别人的需求置于同自己的需求同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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