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非国家行为体对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康运行可以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许多的知识产权协会具有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知识,他们可以帮助一些无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建立合适的知识产权制度(这可以避免受帮助的国家有主权被干涉的想法)。同时其也可以对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虽然这些监督是无执行力的,但是通过发布相关报告可以对相关国家产生广泛的影响从而达到各国遵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同时,非国家行为体还可以为相关国家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增强这些国家人民的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也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推动者。跨国公司是当今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拥有者,据了解,在2004年,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 为13万件,其中一半来自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由于是当今知识产权的主要生产者,因而其必然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同时,跨国公司由于其雄厚的财力以及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的巨大影响历,其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推动作用也是非常显著的。我们看到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背后的跨国公司的背影。
五、建构主义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
(一)、什么是建构主义?
国际关系中的建构主义有两条基本原则:(1)人类关系的机构主要是由共有观念(shared ideas)而不是由物质力量决定的;(2)有目的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是由这些共有观念建构的,而不是天然固有的。[6]建构主义认为国际结构包含物质和社会两方面。物质结构要由行为体来诠释,因此它渐渐融入社会结构。社会结构是“一个由规则和意义组成的结构.” [7]这些规则和意义可以是正式的和有法律效力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和惯例。建构主义强调体系实施者与结构的互构,国家利益不是放在那儿等着去发现,而是根据国际上公认的规范和理解来定义的。规范的语境影响着决策者和大众的行为,同时语境规范也随着时间而变化,当国际上公认的规范和价值变化时,就存在国际利益的再定义和行为模式的再构筑问题。因而,规范与理念在建构主义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建构主义的国际制度合法性是建立在行为体对规则、规范的遵守之上的。[8]同时建构主义国际制度的合法性存在一个周期:现存国际规则——规则内化与主体互动——新的规则。
建构主义把文化、观念、规范等因素引入国际关系,对于国际关系论理化的进程有重要意义。建构主义者认为在互动过程中国家相对他者界定自我身份,赋予他者相应的对立身份,并根据这样定位的结果进行互动。这要求国家在互动过程中,要根据自我与他者的身份、根据自我在国家体系中的身份确定国家利益,并根据国家利益采取对外行动。同时,建构主义强调国际利益的确定要受国际规范的制约,并且把规范的遵守作为实现自我利益的需要。建构主义者将国际规范嵌入国家利益之中,对规范的遵守本身就是利益的需要,国际利益正是国际规范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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