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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冲突 规范 非国家行为体

  现实主义认为国家是国际体系主要的行为体,国家间关系经常是权力的斗争。而这一理论是基于以下五个假设:①国际体系是无政府的,没有一个中央权威,②国家天生拥有互相伤害以及毁灭的权力,③国家意图存在根深蒂固的不确定性,④国家的基本动机是生存,⑤国家对于如何生存的思考是理性与战略的。[3]现实主义认为:在国际体系中,秩序来源于国家利益的均衡以及相互间对于权力以及保护的需求;没有这些均衡以及对于秩序的追求,无政府主义就会盛行。现实主义理论关注国家利益,因而对于其他的与国家利益无关的因素他们考虑甚少。结构现实主义关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会对国家权力在国际法律结构上的分配所产生的影响。结构现实主义认为,国家在建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时都是自私的,如果其认为这一制度带给其他国家更多好处,她就有可能违反或退出该制度。进攻现实主义者坚信进攻是最好的防御这一军事学常识。进攻现实主义认为国际无政府状态刺激了国家追求权力最大化的行为,国家的终极目标是成为体系中的霸主。因而,从进攻现实主义者的角度来说,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只是各国追求权利最大化的工具,其终极目的是成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霸主。与结构现实主义采取防御性手段相比,进攻性现实主义更强调采取主动的手段维持以及获得自己的权力。有学者认为, TRIPS附加条款的拥护者越来越像“知识产权原教旨主义”,在他们极端的看法中,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条例是促进发展的唯一途径,所有的抄袭行为都是偷窃,而盗版知识财产与恐怖主义无异。因而,必须在知识产权领域采取强硬的立场与态度以使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适合自己的要求,这正是进攻现实主义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上的表现。
  从现实主义的角度来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国际体系的影响仅仅限于国家利用这一体系来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对于现实主义者来说,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可以被操控、扭曲甚至放弃,只要其行为符合自己国家的国家利益。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讲,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内部知识产权水平也是显著不同的。因而,对于现实主义者来说,一个有着如此众多的不同的利益国家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注定不会是太成功的。有的国家如美国希望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加入更多的实体条款并在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规制各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而有的国家如巴西、印度等希望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不要加入如此多的实体条款,他们希望弱化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显然,从现实主义的观点来看,由于国家都是寻求自己的利益,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下,这样的利益又是不可调和的,因而,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这样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不充分的。因而,各国不得不寻求单边主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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