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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性产业合法化初探

  1999年8月23-27日,世界性学会(world association for sexuality)在中国香港召开了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14th world congress of sexology )。会上通过了《性权宣言》(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认为“性(sexuality)是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其充分发展端赖于人类基本需要—诸如接触欲、亲密感、情感表达、欢愉快乐、温柔体贴与情恋意爱—之满足,通过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而构建。性的充分发展为个人、人际和社会健康幸福所必需。性权乃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鉴于健康乃基本人权,故而性健康亦为基本之人权。为确保人与社会发展健康之性,所有社会必须尽其所能以承认、促进、尊重与维护下列性权利。性健康乃承认、尊重与实施这些性权的环境所生之结果。”该《宣言》第7条规定了“性自由结合权”。“该权意味着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 ”(赵合俊:《性权与人权——从说起》,在《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第97页。)
  其实早在1985年,性工作者国际人权委员会(ICPR)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发表的《世界性工作者人权宪章》就指出:“应当将各种由他们自行决定的成人性交易非罪化。”“发展教育项目帮助公众了解:嫖娼者在性交易现象中起到的关键作用,这一点总的来说被忽视。但是,嫖娼,象卖淫一样,也不应当犯罪化和受到道德的遣责。” (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hores. Seattle: Seal Press, 1989. (p.40) )该宪章不仅从规范的角度指出不应当将成人之间性交易行为犯罪化,而且认为卖淫嫖娼不应当“受到道德的遣责”。也就是说,性交易合法化的原因不在于法律的宽容与没有犯罪化的必要性,而在于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应当尊重天赋的个人自由予以保护。
  综上有关国际规定,笔者认为:成人之间的性交易源于身体自由权利。任何人都有性的选择权,在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保护儿童权利等前提下,有权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是否存在金钱,是身体自由的一部分,是自己对身体进行处置的方式。除非政府和社会能保证在没有性交易的条件下使每一个人获得性快乐的权利,否则不能禁止性交易。因此,笔者认为中国要走向世界,要建设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打破性产业非法化是必要的,是符合国际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的,也是明智的。
  四、结语
  鲧治黄河,用堵塞的方法,造成黄河的泛滥;而禹采用疏导,控制之法,成功治理了水患。治理性产业如治理黄河之水也。只有拉开性产业的遮羞布,纳入到规范化管理中来,把它从地下转到地上来,限制范围,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严加管理,严把性工作者准入关、健康关、执业关、价格关,才能使性产业真正化弊为利,才能使实际存在的性产业与其他产业一样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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