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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性产业合法化初探

  再次,性产业合法化可以通过性产业税收来解决中国目前警察经费紧张问题,同时还可以加强了警察的执法风气,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商警钱权交易,杜绝执法者利用“扫黄”把 “罚款”当成“创收”,以改变警察在人们眼中的形象。至于处于既得利益者地位的娱乐场所老板利益问题,那根本就不足以成为反对性产业合法化的因素。
  除上分析外,笔者还想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必要分析:
  第一,性产业合法化在古代中国是惯例,在当代西方也有好多通例,具有其深厚的社会学背景和人性之根基。
  了解中国历史的人都知道,中国古代,官府并不认为妓女职业是非法职业,据说我国商朝时就有妓女的记载了。《战国策》上说:“齐桓公宫中七市,女闾七百,国人非之”。明礼部尚书于慎行说: “管子治齐,设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助军旅。”就是说管仲开设公营妓院,把收取的钱用于军费开支。解放前,扬州和镇江等地的妓院里供奉的祖师爷就是管仲。妓院里设有管仲牌位。妓女们给管仲叩头烧香,手端尿盆,用小棍敲着尿盆,跪着祷告:“祖师爷在上,保佑我今天嫖客盈门!” 中国历朝历代都有许多针对娼妓的“就业资格审查”,绝不是谁想干就能干;中国古代禁止的“逼良为娼”,但是允许“自愿的经过官方审查为娼”。 16世纪阿拉伯旅行家就在《中国纪行》中说:“在中国没有一个城市不设妓女活动的单独地区”。同时,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制,在某种角度上来说,就是一种换了名字的妓女合法化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学说奠基人之一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中,就强调了妓女是“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这个论点。
  欧洲性产业完全合法的国家是荷兰和德国。其中又以荷兰最具有代表性。由于政府“因势利导”的政策,使得荷兰的性产业倍受世人的瞩目。荷兰政府对性产业进行正规、有序的管理,双方均可从中获利。在德国,施罗德政府在2001年通过一项法律,保护妓女的工作权利,并使她们享有社会安全福利。卖淫在德国是合法的。德国的妓女们可以与嫖客签订合约,若嫖客事后拒绝付款,妓女们则可根据合约对其进行指控。在奥地利色情业不属于违法,但该行业的从业人员须进行登记,每周进行一次体检并缴纳人头税。奥地利政府对于街头流莺也不加以禁止。但规定妓女必须在离学校、教堂和公车站500米开外的安全距离内拉客。工作时间也有规定:从晚上9点到凌晨4、5点。奥地利政府还有一条特殊规定:即同一娱乐场所不能既提供性服务同时又出售含酒精饮料。在中立国瑞士色情业也是半公开的,但与奥地利类似,从业的妓女必须公开登记并时常受到警方、医疗部门和保险公司的监控。她们也必须缴纳增值税,约占其总收入的6.5%。瑞士的法律反对性剥削,对老鸨和拉皮条者进行严厉打击。在英国法律并不禁止色情业,在伦敦的soho区不仅有正规的俱乐部,也有专门提供性服务的民宅英国的执法部门经常对这些出租屋进行突击性检查,不过出动的都是税警。在突击行动中被捕的嫖客将很快被释放,而那些妓女则可能因为受到偷税漏税的指控而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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