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重大的课题。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传统的
商标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足以保护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商标保护问题。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说,电子商务中等商标权问题主要涉及域名的保护。笔者认为域名的保护可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调整与域名相关的法律关系。对于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
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中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责任都做出了规定。这对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保护有积极的作用。但此司法解释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著作权法律关系没有做出规定。一般认为,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以及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这三个方面已经成为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公认的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中的最重要的权利,而我国在网络传播权方面有全面的规定,对技术措施以及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还缺乏规定。这应是我国电子商务中著作权保护立法的重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涉及到有效的技术措施问题。何为有效的技术措施,欧盟的标准可资借鉴,如果用户对某个作品或邻接权客体的访问必须在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运行某个访问代码或者程序(包括对该作品或者邻接权客体的解密,解码或转换形式)才能进行,则这类技术措施被当然视为有效的措施。其次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首先应承认数据库应受法律的保护,核心问题是什么样的数据库才受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只要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就应受法律的保护。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保护涉及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涉及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以及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以上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与传统的专利权保护并无不一致。笔者以为在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不需要制定专门的专利权保护条款,可在修订《
专利法》时对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新出现的可专利对象加以规范。这些新出现的可专利对象包括:计算机程序、通讯协议、密码技术、资料压缩以及电子销售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