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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

  (三)著作权
  创造性产品的净出口国或版权也不甚发达的国家一般倾向于提供最低水平的版权保护,以期留住流向版权出口国的本国财物。 我国不是著作权的大国,1998年世界10大书籍出口国中美国占20%,英国占17%。国外有学者担心,对TRIPS协议规定的国际著作权规则和其它相关事物的更强劲保护和实施无意产生的影响,将只能减少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品的使用,给贫困人口带来灾害性的后果。 按联合国每人每天收入或消费不低于1个购买力平价美元(约折合2.5元人民币,即人均年收入约900元)的国际贫困标准测算,中国贫困人口达到1亿人,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 因此,除了TRIPS协议规定的标准,我们不应该赋予权利人更多的权利,我们应该利用《伯尔尼公约》附录的规定。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我们应该给予尽可能宽泛的解释,《伯尔尼公约》赋予了成员方自主决定在特定情况下对此类行为进行复制的行为,只要这些复制行为不会与著作权的正常使用发生冲突。对于计算机程序,我们不能采用专利保护,应该允许反向工程。我们应该展缓加入WCT,WPPT。由于TRIPS协议对于数字化时代的著作权没有规定,我们应该限制权利人采取过多的技术措施,以免剥夺公民的合理使用权。对于数据库的保护,我们应该采取较严格的“智力创作”标准。总之,我们的著作权法应该是鼓励竞争的著作权法
  (四)商标
  商标的社会价值包括较高质量的产品、在消费者面临多样选择时区分产品以及减少消费者的搜索成本。但是,现今商标成为许多企业战略的组成部分,许多企业甚至以商标权来限制竞争。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机制来阻止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TRIPS协议也赋予了各成员国这样的权利。同时,我们应该允许商标的平行进口,这有利于防止其在国外的更有利的定价,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我们应该鼓励外国企业允许被许可人为适应国内以及国外市场的需求改造许可的产品。日本在引进外国的技术同时发展本土的商标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虽然TRIPS协议第20条规定不允许对商标的使用不允许附件不合理的特殊限制。但是其并没有禁止要求使用企业的商标的同时必须使用企业生产的具体产品的商标。
  (五)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的宽泛保护有助于乡村经济的发展,地理标志的保护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以及在生产与销售农产品与食品方面的投入。地理标志对于许多在农产品和加工食品、饮料方面可能产生或能够实现相对优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有特别厉害关系的。 截至2004年底,我国已经公开批准注册的地理标志有323个,类属农产品的有307个,占95.0%。 已注册的地理标志的市场销售额达到1000亿元。地理标志的保护对于我国农业的发展以及农民的增收至关重要,因此我们主张较强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有些国家如埃及已经指出,其国家法律将规定使有关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适用于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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