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
曹阳
【关键词】TRIPS协议;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灵活性
【全文】
一、TRIPS协议的历史与发展中国家
TRIPS协议的谈判史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不断斗争与妥协的历史。发达国家希望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WTO体系,并不是因为在全球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有助于贸易的自由化。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纳入WTO体系,是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谈判筹码。 发展中国家最终同意在WTO体系下保护知识产权,其原因之一是发展中国家通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让步,以换取在其他领域(如农业、纺织业、热带产品)寻求利益;同时,WTO体系下的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也是避免发达国家采取单边行动的有效手段。发展中国家同意最终同意在WTO框架下建立一个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其原因还包括: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美国开始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进入美国市场的先决条件;美国与欧盟威胁对于没有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采取报复措施;由于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采取自由市场政策,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立法意味着一个国家的有效行动;最后,发展中国家认为一个多边的体系与双边体系相比,不是那么邪恶,而且,在多边体系下,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损害,可以在其他领域找到补偿。
1990年5月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14国集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该建议标志着发展中国家接受了以GATT为框架建立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发展中国家提出的建议将TRIPS协议分为两个部分,发展中国家强调在TRIPS下重点是处理与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应最小限度的涉及知识产权实体标准。即使不得不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标准问题,发展中国际主张应强调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发展中国家要求考虑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传统与执法机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在TRIPS协议的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虽然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主张很大部分没有纳入TRIPS协议,但是TRIPS原则与目标是在采纳发展中国家的建议基础上形成的,发展中国家应仔细研究这些目标与原则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服务。
二、TRIPS协议对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TRIPS协议所带来的收益与成本分为市场相关的收益与成本与直接的成本。 对于国际贸易来说,人们很难看清专利保护机制对于经济增长的直接影响。专利保护对于进口的暗含弹性(implied elasticities)是正面的,但是也是很小的。 发展中国家从TRIPS是否能收益部分取决于发达国家的企业是否愿意投资以及许可知识产权。 而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来说,是否愿意直接投资取决于众多的因素,知识产权可能是一个有益的,但是却是一个不重要的因素。这也是为什么在一份世界银行关于改善印度投资环境的草案中只字未提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林毅夫认为:“在发展的问题上,重要的是使自己创造经济剩余和进行资本积累的可能性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而不是过早地进行大规模的研究与发展活动以图创造差异性方面的优势。” 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对于直接投资还有负面的影响。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减少了合同成本,使得通过直接投资使企业国际化的需求降低,从而减少外国直接投资。而对于技术转让而言,决定技术转让程度的主要决定因素为利益机会、转移成本以及规范政策等。没有结论性的意见证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促进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由于缺乏技术转让所需的支持基础设施,很多发展中国家可能承受不起技术转让。同时,发展中国家为实施TRIPS协议,还必须支付大量的行政机制改善的成本。同时也必须支付大量的司法与执法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