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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五)

  在自由贸易区立法的过程中贯彻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就需要立法本身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能够预测未来发展的方向,就需要在设计具体制度时,注意原则性规定与灵活性规定的配合,对于那些暂时没有充足的经验和没有进行充分论证的制度,可以规定得原则性一些,对于那些具有充足的实践经验以及进行了充分论证的制度,可以规定得具体一些。
  5.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法律的统一,是法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优良品质之一。我国的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一个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必须协调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法律规范能够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得以实施,也才能提高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法制统一最基本的标准是法律规定之间不能有冲突,其次,还要求各种法律之间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贯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自由贸易区法》或《自由贸易区条例》应该符合宪法和法律,而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如果现有法律之间已经有存在冲突的地方,那就应该按照一般的法学方法来判断哪些法律规范具有法律效力,哪些法律规范应该修改,自由贸易区法当然应该符合那些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2)《自由贸易区法》或《自由贸易区条例》应该与其他的部门法特别是与相邻的部门法的相关法律制度保持协调,能够互相配合,只有这样,自由贸易区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3)当其他法律、法规与自由贸易区法中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法律制度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自由贸易区法中所规定的最新法律制度,而对与之相冲突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这样既保持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又确保了各项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
  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应当辩证统一的贯彻以上所述的各项基本原则,不能只坚持一个基本原则,而对其他的原则置之不顾,当以上所述各项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时,则应当以自由贸易区立法的指导思想作为判断的最终标准。
  (四)立法内容
  《条例》应该属于综合立法,而不是单项立法。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类似于北京市制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76]具体而言,《条例》应该由总则、分则、法律责任等几部分组成。
  1.总则
  总则部分应该规定立法目的,自由贸易区的定义和功能,法律原则等。
  总则中最为重要的规定应该是关于自由贸易区的界定。现有立法中关于保税区的界定大多强调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即“境内关内”区域。但“境内关内”的界定和国外的自由贸易区“境内关外”的界定大有不同。
  与“境内关内”不同,国际上统称的自由贸易区是真正意义上的“境内关外”的区域,充分体现“四个自由”,即①投资自由。投资者可以不受行业限制,自由投资、自主经营。②货物人员进出自由。国外货物进入自由贸易区免办海关手续,船员可以自由登岸,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查等手续从简。③金融自由。各国货币自由兑换,资金进出、转移自由,资金经营自由。④贸易自由。没有贸易管制,凡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行为均畅通无阻,没有国界限制,不存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77]前面提到的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关于自由贸易区的界定就体现了上述特点。
  为了实现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的顺利转型,应该在总则中明确自由贸易区的定义,明确其“境内关外”及关税、配额和进出口许可证方面的特征。
  在明确了自由贸易区的定义之后,在总则中应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相应地规定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应该规定自由贸易区的三项基本功能,即转口贸易、出口加工和保税仓储;在此基础上,还应该规定一些辅助功能,如商品展示、运输、金融和信息服务等。当然,对于具体的自由贸易区,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侧重。
  在总则中还应该规定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促使自由贸易区法治环境的形成。我国已有的保税区立法中强调了遵守法律原则及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在遵守法律的主体方面强调了个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而忽视了政府部门。在新的立法中,也应该强调有关政府部门遵守法律、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同时,可以规定其他的一些法治原则,如组织和个人可以从事法无明文禁止的活动等。
  2.分则
  前面已经述及,《条例》应该是综合性立法。作为综合性立法,《条例》分则规定的内容相应地也比较繁多。分则应该重点规定管理体制、设立和撤销制度、投资和企业制度、贸易制度、金融制度、税收制度、房地产制度、监管制度等。
  (1)管理体制
  良好的管理体制是自由贸易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自由贸易区管理体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管理体制。在宏观层面,我国现已有15个保税区,但是在中央一级并没有专门的宏观管理机构。各部委只是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相关的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无法避免。广东省有6个保税区,《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注意到了宏观管理的重要性,该《条例》第5条规定,全省保税区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于全国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区宏观管理,可以考虑,确定一个部委或者重新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其主要职权至少应包括:受理和审批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申请;监督检查自由贸易区的日常运营状况;负责全国自由贸易区的总体规划和全面管理;与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各部委进行联系、协商;制定自由贸易区的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等等。[78]同时,对这一宏观管理机构与海关、外贸和税务等机构的管理体制也要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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