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迎春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法多个条款规定了工会有提出意见的权力,但却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听取意见有何法律后果,这种“意见”在用人单位看来估计也只是一阵耳边风,提过了,就烟消云散了。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李迎春律师点评】:有“报”必查才是举报的动力所在,才能够使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实践中我们的劳动行政部门做的怎么样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点评】:此条与第四条遥相呼应,这里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包括实体上的违法和程序上的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还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点评】:合同简单化、单边持有化已经成为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有必要叫停了。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李迎春律师点评】:此条为惩罚性条款,增加违法成本,才是减少违法行为的良方。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迎春律师点评】:注意这里的赔偿金,是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之外另行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既要支付工资,还要支付赔偿金,一个都不能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李迎春律师点评】:严格来说,此条款设计得非常不严谨,从文意理解,这里的“责令限期退还”并“给予处罚”的实施主体均是劳动行政部门,但根据《
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只有公安机关才有处罚权,其它任何部门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均无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