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迎春律师点评】:被派遣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违法、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可以依法辞退。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李迎春律师点评】:实践中劳务派遣范围的随意扩大现象严重,发展到很多企业在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岗位也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大有成为主流用工形式之势,为了遏制这种不正常发展,本条明确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李迎春律师点评】:本条禁止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成本自设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李迎春律师点评】:本条是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定义,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中的规定有较大区别。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李迎春律师点评】:可不签订书面合同,可建立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这就是非全日制用工灵活的典型体现。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李迎春律师点评】:虽不能约定试用期,但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却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要试用期何用?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李迎春律师点评】: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均无需理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虽灵活,但对劳动者却显得不公平,立法者的目的是“牺牲”小部分劳动者的利益去换取非全日制用工的蓬勃发展。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李迎春律师点评】:此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两不”原则,我更关心的是用人单位违反这“两不”原则的,劳动者有什么救济途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看来行不通。唯有通过劳动监察程序去“责令”限期支付或补足差额了。
第六章 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