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目前我们通常意义上所指的司法剧场及其表演,如法庭审判,也并不意味着已经达到了完美的境地,或者不需进行别的探讨。事实上,许多人已经开始意识到过于严肃的法庭气氛和控辩双方针锋相对的法庭规则,使调解、和解和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困难甚至不可能,正因此,现在西方社会开始流行旨在促进被害人和被告人面对面和解的“恢复性司法”,而我国的“刑事和解”也正在实践中得到较快的发展,这是否可以理解为人类在刑事司法的漫漫迷途中开始的又一次新的征程呢?[28]
【注释】 参见(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5页。
参见前引福柯《规训与惩罚》书,第6-7页。
参见前引福柯《规训与惩罚》书,第8页。
参见前引福柯《规训与惩罚》书,第8页。
参见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司法广场化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先民对司法仪式之神圣性的崇拜和对法的形象的感性认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司法活动(如神明裁判、仪式宣誓裁判、决斗裁判等)大体上都是在露天广场上进行的。这种原始的司法过程混杂着“宗教的、民事的以及仅仅是道德的各种命令”。参见(英)亨利.梅英:《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重印本,第9页。
舒国滢教授不无道理地指出:法律从本质上来讲,是一个内在地包含一个时间维度的“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因此它的保守性质是与那些不需要程序和规则的“暴烈的行动”(激进的改革、革命和运动)相抵触的。(参见前引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文,以及舒国滢:“反腐败与中国法治品格的塑造——刚性法治能力的形成所面临的问题》,载《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6期)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姚建宗教授担心:过于大众化的司法会对法治造成“致命的打击”。(参见姚建宗:“法治:符号、仪式及其意义”,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
我们上高中时确曾因去围观枪毙犯人而耽误过上课因而受到老师的批评。
十几年前,那时法院还没有法警,执行死刑是用武警,而且常常从另一个县调来武警执行这一个县的死刑,笔者曾在某基层法院挂职锻炼,亲自与来自中级法院的领导参与招待第二天将要执法的武警,当地法院领导告诉我,因为要用他们,所以一定得让他们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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