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剧场化”的经济性
与广场化刑事司法相对应的司法模式或类型,我们可以称之为“剧场化的刑事司法”,它是一种在以“剧场”为符号意象的人造建筑空间内所进行的司法活动。[18]由于剧场是一个间隔的、不透明的空间——一个规限的空间,因而在此种空间内开展的司法活动与广场上开展的司法活动具有多方面的差异。[19]总的来看,它更具经济性:
首先,安全工作变得相对容易而低成本。如将审判及宣判工作安排在“法庭”这样一个“剧场”,只需在门口设立安检仪器及少量安检人员即可,而不用像公审大会和公判大会那样组织大规模的保安工作。在法庭内,由于有一种庄严的气氛,加上严格的法庭规则,以及法庭容纳人数的限制,使得里面的秩序相对要容易维持,而发生骚乱的危险则大大降低。“法庭既阻隔了庭审活动与庭外活动,也限定了‘诉讼参与人’与一般的‘旁听人’之间的角色及活动的界限,以防止法庭之外和之内的各种‘嘈杂的声音’对庭审活动可能造成的干扰。”[20]
其次,与广场的临时性、功能多变性不同,法庭等建筑具有一种自身功用的特定性。法庭只能是用来进行审判的场所,它不会被随便挪作他用;法庭乃至法院建筑内会有一些与法律精神相协调的符号化设计,这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尊敬;而法庭开庭对公众的开放,又能使普法教育收到较好的效果。在这里,人们所看到和感受到的不是弱者被强者的任人宰割,而是严格的法律适用和推理。从这个意义上说,花一定的费用来修建法院大楼、看守所、监狱等固定的建筑,以便搭建起相应的“剧场”,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有效益的。
再次,剧场化的执法和司法可以避免公捕、公审大会以及公开处决等激发出来的人性“恶”,如幸灾乐祸、对残忍熟视无睹,或唯恐天下不乱。人性中既有恶的一面,又有善的一面,外界环境的刺激和制约可以使其中的某一方面得到强化或弱化。不少学者都同意这样一种说法:“减少暴力犯罪应通过创造一种尊重人的生命的‘人权文化’来实现”。[21]由此推及广场化的执法(特别是如前所述,它又常常与不人道的执法相联系),显然不利于创造一种尊重人权的文化,因而从根本上来说,也不利于预防犯罪。
最后,在广场化的执法中,当局试图以“批斗会”、游街、打烙印等方式来教训罪犯,但这种肉体上的征服并不能使他的灵魂得到征服,而剧场化的执法却能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后者。在剧场化的执法中,法庭审判不再是一种简单的报复,而要运用人格调查等手段,对犯罪人行为前后的表现进行综合考虑,进而判处适当的刑罚,这是“权力经济学”在惩罚机制中的一种更精细的运用,它既有利于犯罪人认罪服法,也有利于随后对他的改造和教育。正是在这一理念指导下,以监狱为代表的刑罚执行机构得以发展起来,监狱学成为一门科学。劳动由于其既具有经济效益又有益于去掉罪犯身上的懒惰,因而成为改造犯人的一种重要手段;减刑、假释等制度也被广泛应用于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尽管监狱今天也成为人们批评和探讨改革的对象,但它最初却是作为一种人道的产物诞生的。福柯曾将1840年1月22日作为现代监狱体制形成的最终日期,那一天梅特莱监狱农场开始使用,来自其它惩罚场所的犯人在咏唱关于这个农场的新惩戒方针时说:“我们过去宁愿挨打,但是现在囚室更合我们心意。”[22]值得指出的是,目前世界上广泛掀起的推行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化”运动,其目的是要解决监狱拥挤、实现监狱应尽可能地少关人,它在取得比监狱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实现了更大程度的剧场化,而决不是广场化(想象一下社区矫正中的犯罪人,他们是被展示的对象吗?不是,而是被教育和改造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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