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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场化”到“剧场化”的刑事司法——一个立足经济学的分析

  “接连试了两三次后,刽子手桑松和先前使用铁钳的刽子手各自从衣兜里掏出一把匕首,不是去切断大腿关节,而是直接在大腿根部切割身体。4匹马一用劲,拖断了两条大腿,即先拖走了后腿,后拖走了左腿。然后对手臂、肩膀等如法炮制。刽子手切肉时几乎剔到骨头。马先拖断右臂,然后拖断左臂。
  “四肢被拖断后,神父们走过来要对他说话。刽子手告诉他们,他已经死了。但我看到这个人还在动,他的下颚左右移动,似乎在说话。有一个刽子手甚至说,稍后当他们把躯体扔到火刑台时他还活着。四肢上的绳子也解了下来,四肢被扔到火刑台上。用长长短短的木柴覆盖住躯体和残肢,然后点燃了混杂在木头中的柴草。
  “……遵照敕令,一切都被化为灰烬。到晚上10点半,在余火中发现了最后一片需要烧毁的东西。焚烧肉片和躯干大约用了4个小时。官员们(包括我和我的儿子)和一对弓箭手在广场上一直待到将近11点钟。” [1]
  在不厌其烦地对公开处决的种种细节进行描述之后,福柯的笔一下子跳跃到80年后(1837年),他接着介绍了巴黎的一个监管所的“犯人作息时间表”,其中详细规定了犯人起床、晨祷、早餐、劳动、午餐、学习、休息、返回工作车间、晚餐、晚祷、上床就寝等内容。然后,他评价道:“我们已经看到了一次公开处决和一份作息时间表。它们惩罚的不是同一种罪行或同一种犯人。但是它们各自代表了一种惩罚方式。其间相隔不到一个世纪。但是这是一个时代。正是在这段时间里,无论在欧洲还是在美国,整个惩罚体制在重新配置。这是传统司法‘丑闻’迭出、名声扫地的时代,也是改革方案纷至沓来、层出不穷的时代。当时出现了一种新的有关法律和犯罪的理论,一种新的关于惩罚权利的道德和政治论证;旧的法律被废弃,旧的惯例逐渐消亡。各国各地纷纷酝酿或制定‘现代’法典……这是刑事司法的一个新时代。”[2]
  这个刑事司法的“新时代”带来了众多的变化,其中一种变化即是“作为一种公共景观的酷刑消失了……在几十年间,对肉体的酷刑和肢解、在面部和臂部打上象征性烙印、示众和暴尸等现象消失了,将肉体作为刑罚主要对象的现象消失了”。于是,惩罚盛会逐渐退场,惩罚仪式逐渐式微,惩罚不再是一种公开的表演,而日益成为刑事程序中最隐蔽的部分。[3]
  为何会发生这样的变化呢?“为什么不以‘残暴’为耻的惩罚会被力求‘人道’声誉的惩罚所取代?”在当时,“这被人兴奋地大肆渲染为‘人性胜利’的进程,从而无须更深入地分析。”[4]一个多世纪以来,人们对此种变化的主流解释是“文明法律制度的产物”。[5]本文无意颠覆这一结论,只是想从经济学的角度深化一下这方面的研究,从而给读者展示出此种文明演变背后的合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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