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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形探析

  六.劳动合同法定终止
  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是指,因为法定的原因,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终止情况规定了两种。
  1.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消灭,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用人单位的财产用于破产还债。此种情况下,因劳动者已经陷于失业境地,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在出现上述情况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进行任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进入破产还债或者清算程序,劳动合同也自动终止。此时劳动者同样也陷于失业境地,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其他原因
  其他原因指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这是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兜底条款。除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前面六种情形外,如果其它的法律、行政法规有所规定,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小结:
  前文中笔者根据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进行了归类并进行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为了便于理解和适用,下面笔者将上述几类情形归纳为以下18种具体情况。希望这种罗列式的表述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法律适用人士在处理经济补偿方面能有所指引。这18种情况是:
  1、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5、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6、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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