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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情形探析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往往会伴随其他违法情况的存在。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劳动者签订不公平的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请求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把合同无效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原因实际上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已经生效,如果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就谈不上解除问题。无效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用履行解除手续。尽管如此,劳动合同法的该规定对劳动者来说仍然是具有保护意义的。根据该规定,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违章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协议解约
  协议解约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协议解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应满足三个条件:
  1.劳动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即劳动合同尚未到期。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应当是用人单位方面要求提前解约而不是劳动者要求提前解约。如果是劳动者因自己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经劳动者同意,否则不能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如果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无过错解约
  无过错解约是指并非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另一方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而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无过错解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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