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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基地网站诉百度音乐作品搜索侵权胜算几何?

  16、 但注意到百度仍存在许多技术上的抗辩手段:
  17、 第一对通知书内容提出更多的要求。注意条例的措词是“应当包含”而不是“仅需包含”,因此未达到“著作权保护声明”内容要求的,只要该要求合理,就可以此做不侵权抗辩。
  18、 第二对通知书形式的要求。如谷哥(http://www.google.cn/)网站的著作权和商标政策规定,除非有事先协议,通知书不能采用电邮,需用传真或信件。百度的要求是“勿必以书面”,因此其他形式可以此做不侵权抗辩。
  19、 第三“应当立即删除”似乎存在时限要求,但我们知道如果侵权链接数目很大的话,百度或任何一家著名的搜索引擎网站实际将无法做到。从企业的利益或成本角度讲,百度亦不愿做,因为条例的要求实际上给网络服务提供施加了一项消除侵权的“警察职责”。
  20、 第四技术上可能不可行。如侵权链接使用的是动态网址,又如记录侵权链接的数据可能过于庞大影响搜索引擎的速度等等。
  21、 第五赔偿责任无法计算并且适用法定赔偿无法律依据。
  22、 这些都是法律上的细枝末节。我们认为,互联网的本质就是链接,许多人上互联网就是希望提供信息与人分享或分享别人提供的信息,因此,搜索引擎服务本身的合法性是无可置疑的。百度从事搜索引擎服务亦是一种基本的私权,受我国宪法的保护,与音乐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应受到同等的保护。数量巨大、事前无法预知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的消除义务,可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因此权利人主要不是让直接责任人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是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可能过重的义务,这肯定不是上述司法解释和条例的目的。鉴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传统的简洁性,互联网技术的前膽性,我们应当从衡平的角度去整体的理解法律,平衡双方的利益。
  23、 简单地说,要保护权利人但不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过重的义务。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传统的刚性,平衡双方利益的重任只能靠法官的司法实践。如果说侵权是由人民群众组成的汪洋大海,那唯一的可行之道就是取消这项服务,我们注意到谷歌就没有搜索音乐作品MP3的功能,当然不排除强大利益集团的影响,但音乐作品本身的特点可能是其中原因之一。但对此法官应存深深的忧虑,因为法律实际上已严重影响网络时代人们的表达自由,我们已很难通过谷歌分享自由网络歌手的快乐。“想唱就唱”但是没人倾听,网络音乐的民主自由遭到扼杀。值得庆幸是这一趋势未扩展至除音乐以外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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