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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基地网站诉百度音乐作品搜索侵权胜算几何?

  6、 又接上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款规定的是赔偿责任,与我们需要解决的侵权与否的首要问题无关,故不予讨论。
  7、 故此,接下来我们集中精力分析我国法律关于互联网的专门规定,是否提供了百度侵权或准确地说是间接侵权的法律依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其中“帮助”的含义应理解为是主观故意的。
  9、 对此接上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进一步提供了“帮助”的含义。没有这样的证据证明百度存在“帮助”,故此我们要讨论的是“娱乐基地已经数十次向百度发出公函,要求被告断开涉案歌曲的相关链接,但百度不屑于权利通知,依然继续在互联网上向百度用户免费提供娱乐基地的音乐作品。”百度是否能被以“共同侵权”的法律形式追究实质上的间接侵权责任。
  10、 对此,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百度是否是“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以链接对内容识别的深度分类,一般原则是手动链接提供者应归入ICP,自动链接(主要是指搜索引擎链接) 提供者则应归入ISP(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这样百度可能争辩自己归入ISP,从而排除接上的司法解释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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