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基地网站诉百度音乐作品搜索侵权胜算几何?
蔡新华
【关键词】互联网;搜索引擎;侵权;赔偿
【全文】
1、 据悉在北京,2007年7月17日,娱乐基地网站(http://www.5fad.com/)再次起诉百度(http://www.baidu.com/),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千余首著作权歌曲进行搜索和深层链接的侵权行为,索赔金额高达1亿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
2、 娱乐基地CEO吴端平表示,搜索引擎的专业搜索应该基于对网站信息的检索,而不应该对他人内容的直接抓取,权利人之外皆为义务人,MP3音乐商品应该享受
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娱乐基地已经数十次向百度发出公函,要求被告断开涉案歌曲的相关链接,但百度不屑于权利通知,依然继续在互联网上向百度用户免费提供娱乐基地的音乐作品。
3、 以娱乐基地网站拥有著作权的原创歌曲《死了都不卖》为例,在百度上进行搜索,百度在0.002秒内搜索出180个相关网站,点击其中之一出现进一步的链接如http://222.92.41.238/pycs/S/2007763169331/31695511.wma,通过该链接可以将该歌曲下载到用户磁盘进行永久保存。
4、 百度并没有直接提供侵权作品,亦无证据显示百度与提供侵权作品的网站具有共谋,从而结合起来实施完成侵权,因此百度搜索引擎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按照学者杨立新的见解,《
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于直接侵权行为,据此,对百度排除其适用。
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依法理共同侵权的基础是直接侵权,由于百度不构成直接侵权,所以该司法解释无参照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