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管
根据《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8月29日发布 国税发[1996]148号 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直接向上述个人支付所得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针对不同主体所提供的服务的不同及其与领取报酬的单位之间关系的不同而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具体而言: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扣缴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形式取得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所得的形式和价值,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税。
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每参与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所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提供一项特许权在一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上述所得,采取分笔支付的,应合并为一次所得计算纳税。
(五)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
根据《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7月22日发布 国税发[1996]127号 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承包人而言,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建筑安装队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区分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