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律师,相当于在两处获得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直接适用相应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必须履行亲自申报纳税的义务。
律师个人聘请的人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律师个人代扣代缴。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二)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所得税征管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1月25日发布 国税发[1997]178号)的规定,根据个人从事医疗服务的性质不同而征收不同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开设门诊类的个人诊所,这种诊所视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承包各种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所得的收入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被各种医疗机构雇佣的医务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被各种医疗机构和药店临时聘请的医务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的所得税征管
根据《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7月21日发布 财税[1997]103号),依个人与企业关系的不同而征收不同的税收,如果个人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则个人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先征收营业税,然后扣除营业税额以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故税款征收方式也存在区别:(1)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2)对雇员或非雇员直接从其服务对象或其他方面取得收入的部分,由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3)有关企业和个人拒绝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