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得通知》(财税[1994]20号)规定,扣缴单位将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得办税人员,个人因此而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按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户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每个月应预缴的税款,均应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缴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纳税人在年终一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应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五、特殊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律师业税收征管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8月23日发布 国税发[2000]14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个人独资型和合伙型律师事务所在2000年1月1日以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雇佣律师及其他行政人员从律师事务所获得的所得,包括定额工资以及比例分成等收入,在扣除法定的费用以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