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三、源泉扣缴
所谓源泉扣缴是指各项所得由支付单位的,由支付单位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支付纳税人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范围
凡支付个人应纳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此处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领使馆和联合国及其它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符合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外,其余项目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此处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二)代扣代缴税款的缴纳与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证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义务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的代征单位,均应将每月所代扣或代征的税款,应在次月7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填写税收缴款书将税款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