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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专题讲座(六)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公布与实施,有利于强化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完善。
  (一)申报范围
  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地点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取得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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