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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专题讲座(六)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 征收地点具体包括: 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地点为所得取得地。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处所得取得地作为其纳税地点。纳税地点一经选定,若需变更,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其申报纳税地点由纳税人选定,一经选定,若需变更,应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源泉扣缴纳税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税收征收地点。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功能与不足
  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产业结构加速调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更趋活跃。个人收入已呈现出多元化,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更显多样性和隐蔽性。这一切对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能力提出了要求。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的问题主要有: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征管效率低下、监管措施不足等等。具体表现在:一是按次或按月征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不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二是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会扭曲要素市场配置,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避税机会。三是扣除标准过低,使广大低收入群体成为纳税人,制约了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四是一些政策缺乏操作性。如对个人投资未分配利润在征管上缺乏监控和稽核手段。五是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征管效率低下,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二、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征税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广义上的纳税申报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法定行为。
  由于纳税申报具有确定应纳税额的效力,故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私人的公法行为,即由私人进行的,以产生公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在纳税申报中,纳税人须依照各个税法的规定,按照课税要素客观地计算和确认课税标准和税额,并将确认结果以纳税申报书或表的形式提交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应纳税额,只有在纳税人无自动申报或申报不适当的情况下,才由征税机关依处分行使税额确定权。纳税申报私人公法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使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即纳税申报表或申报书,且以本人名义进行,以第三人的名义进行申报是无效的。
  纳税申报不仅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核定应征税款、办理税款征收,开具完税凭证的重要依据,因而是联结税务管理和税款征收两个重要征管环节的纽带和桥梁。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实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其二,实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加强税款征收,强化税收稽查;其三,实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引导和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其四,实行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推进我国现代化征管模式的建立。我国目前提出的现代化征管目标模式是以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这是借鉴国外税收征管的成功经验,适应我国税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提出的税收征管方式,其中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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