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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七)

  三十、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
  【法条】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解析】经济补偿金是劳资双方都比较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有以下几点不同:
  1、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扩大,劳动合同终止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下列16种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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